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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政[2007]110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2
实施时间: 2007-11-1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3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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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07〕107号)精神,市局对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作了调整,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辅导
  国务院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税税制改革的一次重要推进。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用地成本,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摸清税源,规范管理
  外资企业是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对象,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到税源基础信息不全的实际困难,积极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系,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利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土地交易登记等途径,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占地情况,并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掌握外资企业新增税源的基础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对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入库。
  三、掌握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对于2007年度的应征税款,各地可按原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税额标准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相应标准低限的,按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低限执行。市本级原县城、建制镇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0.6元,低于国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的小城市0.9元的低限,2007年已按0.6元缴纳税款的单位,要及时将差额税款补缴入库;对2007年1月1日起纳入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7年度按内资企业的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8月,请各分局务必按要求抓好落实工作,以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各分局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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