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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07]119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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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规范定期定额的核定管理,明确岗位责任,提高办事效率,现将《丽水市本级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丽水市本级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小,未能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经税务分局认定和市局批准,税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定期定额户批准手续,市局授权税务分局承办。
  二、对定期定额户税务分局应根据其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照“参数定税法”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并利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新办个体工商户,可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理税务登记后直接领取《定期定额户申报(变更)纳税定额情况申请调查表》(以下简称《定额调查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岗自报;原实行查账征收或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分局认定和批准按定期定额管理的,在办税服务厅领取《定额调查表》并按规定的期限向综合服务岗自报。自报内容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四、纳税人经营二个以上行业的,应按实际经营行业分别填写《定额调查表》。
  五、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并审核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并当即退回给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先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进行资质认定,确定为定期定额户,然后录入《定额调查表》中定期定额户提供的数据,作为定额的参考依据,填制《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定期定额户,并将申请表送交日常税源管理岗进行定额核定。
  六、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定额指标参数方案及定期定额户提交的《定额调查表》按期限要求开展定额的调查工作。
  七、纯地税行业的定期定额户,日常税源管理岗应每户实地调查,收集定期定额户的征管数据和有关信息,详细填制《定额调查表》,同时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并根据定期定额户的设备利用率水平在0.5—3的范围内提出民评调整系数,生成初步定额。
  八、对国地税共管户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国税局提供的定额数据,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生成初步定额。日常税源管理岗对国税定额的准确性存有异议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经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国税局的定额标准对其进行重新核定,并由审核监督岗向国税局反映相关情况。
  九、分局办公室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同时明确公示意见采集渠道(如公示意见征求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等)。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十、审核监督岗收集定额公示意见和利用日常征管信息以及《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的监控提示信息,及时提出定额调整建议,在定额70%(含)以上200%以下对定额进行调整,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核。
  十一、审核监督岗制作《______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汇总表》,供民评小组评议。
  十二、对会议认为调查资料不实不能反映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状况的,审核监督岗将资料退还日常税源管理岗重新调查。
  十三、税务分局每月召开由分局领导、科室负责人、日常税源管理人员、审核监督岗参加的定期定额讨论会议,对定额进行审核、平衡。必要时可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进行讨论。
  十四、在税务分局综合平衡(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经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产生各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上报征管处审批。
  十五、征管处定期定额管理岗对税务分局审核后的定额对照市局定期定额管理有关文件的标准分行业进行审批。
  根据市本级实际,定额审批事项征管处授权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十六、日常税源管理岗根据定额审批意见,制发《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并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十七、分局办公室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通过地税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等进行公布。
  十八、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一般为一年,遇有国家税收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可缩短,但不得延长。为平衡申报受理工作量,国地税共管户行业的定额执行期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纯地税行业定额执行期为本年1月至本年12月。
  十九、定额调整周期与定额执行期同步,国地税共管户定额调整周期也可与国税部门定额调整周期保持一致。
  二十、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完毕前应予重新核定定额。对定额调整的,由日常税源管理岗直接送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对定额不调整的,由分局办公室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二十一、定期定额户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指权重指标、系数指标发生变化)或应纳税收入额连续三个纳税期限超过(低于)定额20%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应向综合服务岗提出申请,填报《定额调查表》。综合服务岗审核定期定额户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定期定额户。
  二十二、日常税源管理岗收到发票管理环节提供的连续三个月使用发票金额超过核定收入额20%(含)以上比例的定期定额户信息或同级国税机关的定税情况及税源管理过程中调查到的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幅度等信息后,应填制《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纳税定额审批表》,申请派工对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三、定期定额户对税务分局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综合服务岗提出申请,填报《定额调查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证据。
  二十四、稽查局通过税务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收入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含)以上的而又未自行申报的,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填制《工作联系单》,建议税务分局对该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收入额进行调整。
  二十五、日常税源管理岗实地调查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将该户纳税情况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的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进行对比,如实际情况与定期定额户或税务机关分析的情况相符,提出调整定额意见,提交评议及审批;实际情况与定期定额户申请不符,则对提出该定期定额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意见,经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生效。
  二十六、核发调整定额通知。对定期定额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的,在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产生《不予调整纳税定额通知书》,日常税源管理岗打印后发放给定期定额户;日常税源管理岗收到已批准的调整信息后,打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发放给定期定额户。
  二十七、行业批量调整。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变化或同级国税机关调整税额情况及税源管理环节的调查分析某行业需要整体调整的,可以行业批量调整。
  二十八、行业批量调整通过调整行业指标参数、税种设置对定期定额户税额进行调整。
  二十九、审核监督岗在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后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批量产生定期定额应征清册。
  三十、本制度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1月5日印发的《丽水市本级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核定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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