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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地税政[2008]23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41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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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精神,经研究,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实行双定管理的执行丽地税征[2007]112号文件),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5
小水电 1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6
建筑业 7
饮食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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