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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活动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地税征[2010]32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6
实施时间: 2010-2-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阅读人次: 34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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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99号)的要求,结合丽水工作实际,现提出市本级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营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优化和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二、服务宗旨:深化纳税服务工作,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为市本级纳税群体提供公益性、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2010年2月底前结合丽水实际制定丽水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实施意见。
  (二)2010年3月底前完成招募、登记工作。
  (三)2010年4月15日前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培训。
  (四)2010年4月底前召开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成立大会,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四、组织形式:成立丽水市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总队,同时为丽水市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征管处负责总队日常工作,总队下设四个纳税服务志愿者分队,按分工范围开展服务活动。
  1.市局服务分队,以市局机关税务干部中的共青团员为主组成。
  2.第一税务分局服务分队,以第一税务分局税务干部和分局所辖企事业单位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财会人员组成。
  3.第二税务分局服务分队,以第二税务分局税务干部和分局所辖企事业单位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财会人员组成。
  4.大学生服务分队。以丽水学院和丽水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类学员为主组成。
  (二)丽水市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总队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市本级范围内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注册管理。
  纳税服务志愿者可同时到丽水市志愿者协会参加注册。
  (三)为便于统一管理,丽水市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注册使用全省统一的注册号。注册号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注册机构所在地行政编码(市本级为331100),第七、八位为纳税服务志愿者分队代码(市局为00、第一税务分局为01、第二税务分局为02、大学生为03),后四位为各分队志愿者的编号。
  五、活动安排:每支队伍每年开展2次以上主题活动。
  (一)服务对象。纳税服务志愿活动的服务对象包括: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员和行动不便的纳税人;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军烈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以及其他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纳税人。
  (二)服务内容。结合受助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按照合法性和无偿性原则提供服务。2010年活动主题为纳税帮扶服务:1.对不具备独立记账能力的服务对象,提供建账辅导服务。2.为纳税人提供税收、规费政策咨询、纳税策划等帮助。3.通过派发税法宣传资料,提供税法宣传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志愿纳税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坚持统一领导、稳步推进、自愿参加、讲求实效的原则,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同时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促进税收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单位应当主动对纳税服务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对服务活动过程中遇到的税收政策性问题及时给予辅导和解答。广大地税干部应积极参加志愿纳税服务活动,各单位领导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支持,有效开展志愿纳税服务活动。
  (四)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开展纳税志愿服务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切实为需要帮助的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帮扶服务。同时将“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活动开展情况通过FTP上报市局(征管处),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征管处)。
  附件:1.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守则
  3.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4.丽水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进一步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优化和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在浙江省地税系统建立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扎实稳步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地税系统志愿服务体系。
  第二条 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宗旨:深化纳税服务工作,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促进征纳关系和谐,为本行政区内纳税群体提供公益性、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成立的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当地纳税服务志愿活动,接受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当地税务机关及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志愿纳税服务组织
  第四条 志愿纳税服务组织形式
  (一)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的志愿纳税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
  (二)各市、县(市、区)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开展。
  (三)各市、县(市、区)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可按基层税务分局(所)为单位建立服务站(队),构成纳税服务志愿者基层组织网络。
  第五条 志愿纳税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和措施;
  (二)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和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的教育;
  (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管理和使用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七)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制定志愿服务评价制度;
  (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志愿纳税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纳税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计划,鼓励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纳税服务。
  第三章 纳税服务志愿者
  第七条 纳税服务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他人提供纳税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八条 纳税服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乐于奉献,能够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公益帮扶活动;
  (二)身心健康,热心税收事业,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三)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
  (四)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具有较强社会公德意识。
  以下人员可作为纳税服务志愿者
  1.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税务干部;
  2.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中注册的税务干部;
  3.税务机关招募的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等。
  第九条 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可申请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纳税服务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三)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不得从事如推销书籍、介绍业务等直接或间接的营利活动;
  (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注册机构
  市、县(市、区)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税服务志愿者的注册管理。
  纳税服务志愿者可同时到当地志愿者协会参加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省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
  (二)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进行规定项目的培训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浙江地税纳税服务注册志愿者服务证”和“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胸牌”。
  第十三条 注册号
  (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浙江地税纳税服务注册志愿者使用全省统一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者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的注册档案中;
  (二)注册号永久使用,志愿者因退出或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被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不再使用;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注册号编制规则,由各市、县(市、区)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进行注册编号。
  第十四条 注册志愿者服务证
  (一)注册志愿者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得的志愿服务荣誉等;
  (二)注册志愿者服务证全省通用。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志愿者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志愿者上岗前要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根据个人专长安排服务任务。对长期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要进行有关税法知识的更新知识培训。
  (二)培训内容: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税收、规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等内容。
  (三)培训方式:岗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岗前培训主要以集中听课的形式进行,各地可聘请税收业务骨干或专家教授进行辅导授课;更新知识培训主要以对志愿者开设“小课堂”或根据平时的纳税服务需求,随时派人进行辅导。全省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的管理人员和骨干的定期培训由省局负责。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
  纳税服务志愿活动的服务对象包括: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员和行动不便的纳税人;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军烈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以及其他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纳税人。
  第十七条 服务内容
  结合受助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按照合法性和无偿性原则,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账务辅导。为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不具备独立记账能力的服务对象,提供建账辅导服务。
  (二)税收、规费政策咨询服务。通过网上交流、电话沟通、上门辅导等方式,解答服务对象在生产、经营及办税过程中提出的税收、规费政策问题,提供纳税申报辅导及有关税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等内容的法律咨询、援助服务。
  (三)代办服务。通过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员、孤老病人等代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四)信息反馈服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需要纳税服务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为进一步改善纳税服务提供决策依据。
  (五)税法宣传服务。通过派发资料、提供咨询等形式,为税法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六)其他服务。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志愿者能够提供的其他个性化服务。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佩带统一的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旗帜、帽子、胸牌,标识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各地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自行制作。
  (三)志愿者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五)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六)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保障和激励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负责制订纳税服务志愿者保障和激励办法,根据各市、县(市、区)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推荐,定期对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给予表彰。
  (二)各市、县(市、区)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三)省局的纳税服务志愿者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每年年末进行。
  (四)奖章、证书由负责评定工作的志愿者组织制作。
  (五)各地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应将获奖名单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并由税务机关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局。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为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应结合当地实际,既要有计划性,又要有开创性。要将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管理工作成效大小作为衡量纳税服务志愿活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凡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纳税志愿服务活动的地区,不得参加全省地税纳税服务志愿活动组织奖的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2: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
  二、树立志愿服务的理念,恪守服务宗旨,履行纳税服务志愿者权利义务。
  三、遵守纳税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爱岗敬业,尽心服务。
  四、维护志愿者和服务单位的整体形象,正确处理志愿者与受援助对象的关系,保守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以志愿者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索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附件3:浙江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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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纳税服务志愿者组织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4:
丽水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志愿者编号(注册机构填写):[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民族   照 片
年月
籍贯   户籍所在地   政治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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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奉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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