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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出口货物运保佣清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1
实施时间: 2009-3-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2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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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生产型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和统一出口货物运费、保险费、佣金的日常管理,现对2008年度生产型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进行出口货物运保佣年度清算。具体清算要求如下:
  一、清算时间:
  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
  二、清算对象:
  2008年度出口货物成交方式为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FR)等FOB以外价格的生产企业,且当年度发生国外运费、保险费及佣金等费用支出的,均作为运保佣清算对象。凡2008年度未发生运保佣费用的生产企业不在本次清算之列。
  三、清算方法
  1、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及佣金支付完毕,并填写《2008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运保费清算表》(附件一)、《2008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佣金清算表》(附件二),于2009年4月15日之前报送至市国税局进出口处退税申报窗口。
  2、退税部门在受理生产企业申报的运保佣申报清算资料后,及时确认2008年度准予扣除的出口货物运保佣核定金额以及相应的运保佣调整金额。
  3、生产企业根据退税部门核定的2008年度运保佣调整金额,在2008年度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帐务处理。
  4、生产企业应将运保佣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和对应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以备退税部门核查。
  附件:1、2008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运保清算表(略)
     2、2008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佣金清算表(略)
  嘉兴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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