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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6]12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
实施时间: 2006-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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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税[2006]111号财税[2006]135号浙地税函[2006]4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试点期间,我市2006年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的营业税限额为3.5万元。具体方法为:1-9月按实减征,10-12月每月减征限额为每位残疾人员2916.67元,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月份减征。
  (二)2006年11月30日前,福利企业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报告和由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营业税减征资格。福利企业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凭民政部门重新核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表》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营业税减征资格的重新认定。
  (三)福利企业应每月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核定月度减征限额和应减征税额,具体为次月5日前持《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征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在2个工作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福利企业凭税务分局审核后的《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征资格认定及限额审批表》办理当期营业税申报手续。
  二、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2006年10月1日起,福利企业取消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改按成本加计扣除方法。即试点后可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10月1日以后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全额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外,还可再按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数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实际工资是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章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二)试点前可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2006年1-9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按试点前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计算得出的2006年度减免税额×9÷12;
  (三)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并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缴纳增值税的福利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残疾职工分月名单、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和审核批准意见。对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不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资格认定由主管税务分局按浙国税流[2006]48号文件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管地税分局要加强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处理和反映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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