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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实施的意见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6]96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8
实施时间: 2006-10-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8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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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三”工作要求,优化地税收入结构,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减免条件
  (一)受灾企业
  对遭受风、水、火等不可抗力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事业单位,损失金额减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余额占总资产10%以上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照顾;损失金额减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余额占总资产30%以上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
  (二)服务业
  1、从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
  2、对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
  3、对总部设在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上交地方税收比上年同期增长20%(含20%)以上的大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其行政办公用房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
  4、对占地20亩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对物流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
  5、对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交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
  (三)循环经济企业
  1、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节电、节水资源节约型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
  2、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
  3、对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
  (四)新农村建设
  1、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照顾。
  2、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建设工程,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50%的照顾。
  (五)困难企业
  1、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政策性亏损的企事业单位,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自用房产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
  2、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确认,企业当年亏损,并累计亏损占实收资本比例50%以上,且累计亏损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严重亏损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100%的照顾。
  3、对受让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土地受让后一年内没有经营收入的,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100%照顾。
  4、对列入市政府公布的2006年度重点扶持优势工业企业名单,且2005年度上缴地税税收收入(不含基金、费)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房产税减免50%的照顾。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房产税减免50%的照顾。对部分基本建设投资大、银行还贷任务重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房产税减免100%的照顾。
  6、对从事标准厂房出租的房产,其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房产税减免的照顾。
  在具体执行时,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几项减免条件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对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或拖欠税款、拖欠养老金的单位,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照顾。
  二、报送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浙江省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受灾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服务业、循环经济企业中污水处理厂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循环经济企业中的节约型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证明资料;困难企业中的严重亏损企业需提供上年度中介机构审核报告,受让土地面积20亩以上的物流企业、工业企业,需提供土地证或土地受让合同;等。)
  《浙江省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请到金华财税网(www.jhcs.gov.cn)资源中心-地税类-涉税文书中下载。
  三、上报时间
  申请2006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10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减免税资料,逾期分局不再受理。
  各分局将受理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按税种分类汇总后,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局,并在TF2000中做好减免税文书一级批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八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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