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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征[2006]10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6
实施时间: 2006-1-26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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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有关处室、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3号)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05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范围
  凡经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年审。
  二、年审时间
  文到之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
  三、年审的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2.纳税情况。包括2005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3.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四、年审的程序
  (一)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2006年2月10日前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
  (二)主管地税分局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10日内进行初审,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在2006年2月20日前报送市局审批。市局将在2006年2月28日前对自开票纳税人进行检查,作出年审结论。
  (三)年审结果的处理
  1.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年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中介机构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五、年审工作的要求
  1、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2、《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地方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年检规定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3、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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