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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征[2006]1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8
实施时间: 2006-2-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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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局各税务分局、涉税处室: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经市局研究决定,金华市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统一委托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各县(市)交警大队代征。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时间和范围
  自2006年2月27日起,金华市汽车的车船使用税,在办理车辆入籍和年检时,由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检测中心及检测站设置的窗口征收;摩托车的车船使用税,在办理车辆入籍和年检时,由各市、县(市)交警部门设置的窗口征收(以下统一简称各征收点)。
  二、征税标准

项目

计税标准

单位

税额(元)

乘人汽车

7座以下

 每年每辆

100

8座至13

每年每辆

     120

14座至30

     每年每辆

     140

31座至50

   每年每辆

   180

51座以上

每年每辆

20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年每吨

40

挂车

按净吨位

每年每吨

28

客货两用车(双排座)

0.5吨以下

每年每辆

70

0.5-1吨以下

每年每辆

90

1-1.5

每年每辆

110

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每年每辆

80

二轮摩托车

每年每辆

60

轻便摩托车

每年每辆

20

  三、车船使用税的征收
  (一)新增车辆
  上半年新增车辆,在车辆入籍时征收全年度的车船使用税;下半年新增车辆,在车辆入籍时征收半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二)原有车辆
  1、对按年年检的车辆,在每次年检时征收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2、对每2年年检一次的车辆。汽车:2006年年检时只征收当年度车船使用税,下次年检时则征收2次年检之间年度的车船使用税。例:某类车2年年检一次,则2006年年检时只征收当年的车船使用税;2008年年检时须征收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车船使用税,以此类推。摩托车:2006年年检时须征收2005年(未缴)和2006年两年的车船使用税,以此类推。
  3、对六个月年检一次的车辆。在当年第一次年检时征全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四、免税车辆的审核确认
  (一)免税车辆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下列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辆;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
  3、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等特种车辆;
  4、经税务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二)现有车辆免税申请的确认
  1、为简化现有免税车辆的认定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局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金华市免税车辆清单》等资料,对所辖单位逐户进行审核确认后,形成《免税车辆明细表》,在2006年2月20日前通过“FTP”传送到“FTP/征管处/免税车辆认定”文件夹。
  2、金华市区各单位的免税车辆申请,由各单位登录《金华财税》外网(jhcs.gov.cn)《免税车辆申报系统》,提交《车船使用税免税车辆审核确认表》(见附表一)相关信息。由市、区财政局预算处(科)在外网《免税车辆申报系统》上进行免税车辆初审,2006年2月2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市地税局征管处进行复审确认后形成金华市区单位的《免税车辆明细表》电子文档。
  3、金华市局对全市免税车辆进行复审确认汇总后,通过电子邮件和纸质文档将《免税车辆明细表》发送给金华市交警支队科技处,导入车船使用税征收系统,建立“特殊号牌登记”数据库,在车辆年检时据此免征车船使用税。
  (三)新增车辆免税申请的确认
  自2006年2月27日起,各单位新增的免税车辆,统一由市、县(市、区)控办在批准获得购买指标时,发放《车船使用税免税车辆审核确认表》。购车人根据购车发票、发动机号办理免税车辆确认手续,填写《车船使用税免税车辆审核确认表》(一式三份)送交主管税务部门,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盖章后,一份交还购车人,一份交市、县(市)交警部门作为其车辆免税依据,一份主管税务部门归档备查。由市、县(市)交警部门负责将新增免税车辆信息维护到车船使用税征收系统,并按月反馈主管税务部门核对。
  (四)有异议的免税车辆的确认
  免税车辆确认有异议的,需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财政部门拔付经费的相关凭证。
  (五)从2006年2月27日后,个别单位因重复缴纳或多缴的车船使用税,由车辆所在单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由指定的负责车船使用税缴库的当地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按规定程序办理已征税款的退税。
  车船使用税办理退税时需报送下列资料:①《退税审批表》;②税票原件和复印件;③《车船使用税免税车辆审核确认表》或其它资料等。
  金华市区车船使用税的退税由江北税务分局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其它事项
  (一)2006年1月1日至2月24日期间全市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汽车)信息,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信息中心统一向金华市公路稽征处采集(义乌、永康市委托交警部门代征,由其向交警部门采集),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给金华市交警支队科技处,导入车船使用税征收系统,在车辆年检时据此免予代征车船使用税。
  (二)车船使用税采取委托代征的社会化征收方式,是从源头控管车船使用税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各税务分局应做好新征管方法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不断增进对车船使用税政策的了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金华市局联系。
  附件:
  1、车船使用税免税车辆审核确认表
  2、免税车辆明细表(略)
  3、2006年已缴纳车船使用税情况统计表(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车船使用税免税车辆审核确认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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