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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规[2005]3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4-28
实施时间: 2005-4-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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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统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和减免程序,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给予免征当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照顾。
  2、上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20%以上,且累计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严重亏损企业给予减征30%-50%的照顾。
  3、当年新办单位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上一年新办单位,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为依据)计算征收。
  4、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的单位,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减免照顾。
  二、减免程序
  1、实行征前减免的方式,每年4月15日-5月15日为减免申请的受理期,由单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各分局在审核单位报送的申请减免材料后,于5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并在TF2000中做好录入和一级审批工作。
  3、市局规费处初审后,提交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审定,会同财政、市残联完成减免审批。
  三、减免需上报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证明材料。
  3、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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