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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5]33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0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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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保护有限的矿产资源,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管,现将《金华市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金华市局反馈。
  附件:金华市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加强资源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建筑用石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05]6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凡在金华市范围内开采石灰石、建筑用石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采矿单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征收方式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一)年矿产品产量20万吨(含)以上,或年矿产品产量20万吨以下,但财务核算健全、吨炸药矿产量合理的采矿单位,经市县地税局认定,实行查账征收资源税,即“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由采矿单位按照月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的矿产品开采量,预缴资源税,年后45日内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对已预缴的资源税,多退少补。
  (二)除查账征收资源税的采矿单位外,其它开采石灰石、建筑用石的采矿单位,均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资源税。即采矿单位按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矿产品开采量,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税额计算
  (一)我市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单位税额
  石灰石:2元/吨
  建筑用石:1元/吨
  (二)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
  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为:13000吨;
  每吨炸药建筑用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为:6500吨。
  (三)资源税计算方法:
  1、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方式
  每月预缴资源税=炸药使用数量(吨)×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单位税额
  全年实际应缴资源税=(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2、核定征收方式
  应缴资源税=炸药使用数量(吨)×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单位税额
  (四)实行核定征收资源税的采矿单位,按月缴纳资源税,原则上不进行结算;如个别采矿单位提出调低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采矿单位的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实际用电量、土管部门核定的年开采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每吨炸药实际开采量确实低于计税定额的,由市县局,在不超过20%(含20%)的幅度内核准降低计税定额。结算申请应于年后15日内提出,地税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结算完毕,对已预缴的资源税实行多退少补。
  (五)爆破企业接受矿山单位委托购买炸药用于开采石灰石、建筑用石的,以矿山单位为纳税义务人,按上述第(三)款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爆破企业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予核定征收资源税。
  (六)纳税人不使用炸药开采石灰石、建筑用石的,由地税机关结合其他方式另行核定开采量,征收资源税。
  第五条 代扣代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收购未税石灰石、建筑用石资源税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二)凡开采销售应税石灰石、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时,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资源税的依据。“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乙两种,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发。
  (三)收购外地资源税未税石灰石、建筑用石的金华市范围内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未足额缴纳资源税的,一律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地税机关核查。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资源税款的,地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征收管理
  (一)全市各采矿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各采矿单位须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各县(市)局、市局各税务分局应将全部采矿单位纳入TF2000系统进行规范管理,并按规定做好税种鉴定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同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的协作,定期和公安部门交换炸药审批使用信息,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石灰石、建筑用石的资源税征管工作。
  第七条 法律责任
  采矿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以及违反本办法的,主管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失效:

发文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金地税法[2007]98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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