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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5]3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6
实施时间: 2005-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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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省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对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如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一位局领导负责抓此项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人员,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同时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结合各项税费的年度结算工作,对纳税人2004年度应缴、已缴地方税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范围
  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是各类查账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一)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三)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个人)。
  三、对汇算清缴企业上报资料的时间要求
  (一)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盈亏核算,在2005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第四季度所得税款;在2005年2月15日前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2004年度的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最迟可延期至2005年2月28日),在2005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在2005年1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分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并在2005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损失,由纳税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四)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未办理2004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的纳税人,必须根据《地方税、费、基金减免政策及审批规程》要求,在2005年1月20日前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逾期上报,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五)要求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纳税人,必须在2005年1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主管地税分局审批,同时还需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财产损失鉴证报告,必须附上财产损失的佐证材料,足以证明财产损失的真实性、客观性;对附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年度申报时报送《房地产企业年度经营基本情况表》、《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结转情况表》、《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计算表》,主管分局需建立台账,在3月31日前完成对每户企业三张表的真实、准确性的结算审核。
  (七)纳税人的其他报批事项,也必须在2004年1月30日前办妥报批手续。
  (八)各分局在2005年4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等统计表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四、若干已取消的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的,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年度申报时必须填写并附送《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年度申报表附表九)。主管分局根据《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建立纳税人年度弥补亏损台账,对纳税人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主管分局要对亏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当年评估面不少于亏损企业的50%,连续两年发生亏损的企业及年度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由稽查局进行重点检查;经纳税评估或检查发现虚报亏损的,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修改弥补亏损台账,涉嫌偷税的按规定处理。
  (二)财务核算制度建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盈利工业企业,凡取得税务机关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确认书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审核确认书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的办法。
  (三)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所得税,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预缴期限为每月10日前。从2005年开始核定征收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除中介机构需上报市局批准外,其余企业由主管税务分局负责鉴定。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三个月内鉴定完毕。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当年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主管分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出具审核意见,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主管分局需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五)主管分局要加强当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的管理,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及时跟踪以后年度扣除情况。
  (六)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数和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但纳税人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账、呆账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主管分局要对纳税人坏账准备提取、冲销情况列入纳税评税对象进行税务管理。
  (七)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年终余额的0.3-0.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自行申报税前扣除,主管分局要加强对其合理性和真实性的税务管理。
  五、有关政策问题
  (一)纳税人2004年度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为了便于计算,暂按下列办法执行:
  1、凡不高于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2、高于年利率12%而不高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3、高于年利率12%而本企业当年度没有取得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实际取得的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低于12%的,按上述第1款处理,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因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借款利息,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对有规定借款期限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纳税调整;对未规定借款期限的,可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少计利息支出的,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三)2004年度我市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限额仍为每月人均960元,即纳税人可以在月人均计税工资不高于960元的限额内按实列支。不在工资科目核算,单独计发的限额内(主要负责人500元/月,其它人员300元/月)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不计入计税工资,允许按实税前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按当年结算同意的工资总额按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其中:事业单位改制的企业当年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四)享受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本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按“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置设备后抵免”原则进行抵免,计算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按照“本年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去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所得税基数”确定,不再剔除已经用于抵免先购置设备的所得税额,如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因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年度抵免额,而不足抵免后购置设备的年度应抵免额时,应抵免到应纳企业所得税额零为止,不足抵免的部分按规定继续结转到下期抵免。
  (五)符合财税字[1994]001号和浙劳就[1998]250号规定的新办“劳服、安置企业”在享受“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满后,按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延长企业所得税减免年限,非新办“劳服、安置企业”不能享受“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及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浙总工字[1995]79号)中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停止执行。工会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扶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六)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单独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报经主管分局备案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原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需要改为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预计净残值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年折旧额,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再补提。
  (八)凡符合《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金市地税政[2000]157号)第三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企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可向主管分局提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分局审核报经市局批准后确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2%。
  (九)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三项之和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下同)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详细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所得)情况;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下的,应全部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十)企业清算时的剩余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不变现的,按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所得,计入清算所得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对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企业累积的所有者权益减除实收资本后的余额应视同股利分配,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银行信用卡消费积分奖励(实物、现金)给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扣除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后的余额部分,并计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它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财产损失的,逾期不得扣除,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年度。
  (十四)个人将手机、汽车等个人财产出租给企业,企业支付的租金凭真实合法票据在税前扣除。
  (十五)根据浙地税函[2004]501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执行,市区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2232元。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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