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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7]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9
实施时间: 2007-1-2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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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市局研究,将下列减免项目暂授权各税务分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一)综合减免
  1、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2)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2、关于随军家属就业:(1)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3、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1)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2)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
  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1)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5、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
  (二)营业税减免
  1、教育劳务。
  2、住房租赁业务。
  3、个人销售住宅。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
  1、农口企业。
  2、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
  3、技术贸易部分。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2、出售原有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3、转让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税务分局在向市局上报减免税资料时,仍应同时上报《可享受减免税资格认定情况表》,将减免税企业的核实情况填入表内。
  三、各税务分局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2006年版)》规定的报批期限,对于资料齐全的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四、各税务分局应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减免税法定条件、减免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及财务报表、鉴证类资料等。需要对纳税人减免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可享受减免税资格认定情况表》上记录(注明“经实地核查”,记录核查内容)。
  五、按《管理办法(2006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税务分局应建立减免税项目情况统计制度,统计情况和分析报告按季(季后15日内)上报市局(税政处)。
  六、各税务分局对当年度已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必须列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经清理检查后,逐户填写《各项税、费、基金减、抵免情况清算表》(见附件1),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存入税务管理档案备查。
  七、对涉及《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6年版)》中列举的备案类减免项目直接报备各主管税务分局。各税务分局应加强备案类减免项目的管理,对有备案类减免项目的企业,应认真进行清理,及时通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按时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八、各税务分局应建立和完善减免税集中审批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将减免税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落实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适时完善审核、审批工作机制。
  九、本通知下发后,原市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版)〉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6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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