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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7]2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5
实施时间: 2007-2-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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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57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谢旭人局长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是强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严格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市局研究决定由征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做好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推行的整体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处室职责分工如下:
  (一)征管处
  1、优化、指导货运发票业务流程。
  2、新版货运发票使用量统计、上报及发放。
  3、汇总统计税控盘、传输盘使用户数、数量及使用情况。
  4、组织做好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师资培训。
  (二)信息中心
  1、负责应用环境搭建、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采集软件安装等技术工作。
  2、负责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版、税务机关代开版、中介机构代开版)的维护、升级工作。
  3、做好对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技术培训辅导工作。
  (三)税政处
  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应用过程中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计财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要求,落实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使用的税收票证。
  二、各税务分局和中介机构在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在省局统一开发的《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与《货运税控系统》接口软件投入使用之前,除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综合税费率征收相关税费外,还应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其它税费。可采取分步方式落实此要求。即先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或者《浙江省货物运输发票填开系统》开具未包括在综合税费率以内的相关税费的税票,再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开具按照综合税费率征收的税票及货运发票。
  三、强化后续服务的相关要求
  (一)各分局必须成立由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组成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应用工作小组,保证开票软件使用单位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及时畅通的解决。
  (二)各分局纳税服务科落实专人负责使用单位税控盘、传输盘分发及损坏盘的接收、转交。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附件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谢旭人局长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5号)(附件4)要求,按照“分工、合作、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先比对,后受理”的工作要求,制定了《嘉兴市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附件5)。
  从文到之日起,所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均采取“上门申报,专窗受理”方式申报纳税。对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自开票纳税人,各分局要及时通知其改用上门申报方式,报送《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记录当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信息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数据等资料。
  实施中遇有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解决。
  附件:
  嘉兴市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所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下同)。
  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新版货运发票,不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旧版货运发票。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统称为货运发票。
  第三条 本规程是税务机关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手段,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等工作,加强对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纳税申报等管理的操作规程。
  营业税“票表比对”是指税务机关在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基础上,在受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环节,采集货运发票信息,将采集的货运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的工作。
  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纳税申报受理,货运发票信息采集,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采集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信息进行上传,由总局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后,将比对结果逐级清分,由基层税务机关对比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市局征管处负责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市局税政处负责“票表比对”税收政策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发票信息的传递、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和清分,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等工作;相关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 各分局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办税服务科在现有的大厅受理窗口中,专设营业税“票表比对”受理窗口,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的受理纳税申报、采集货运发票信息、发票信息与申报信息的比对等工作。办税服务科科长负责对“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岗位负责“票表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以及向企业管理科、稽查局的转办等工作。
  (三)企业管理科日常税源管理岗位负责对接收的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等工作。
  (四)计会信息科系统网络维护岗位负责本辖区发票信息的上传、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等工作。
  第三章 纳税申报“票表比对”规程
  第一节 票表比对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2006版)
  (二)记录当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信息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
  (三)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申请抵扣营业税的,除提交《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2006版)外,还需提交《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以及相应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在省局统一开发的《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接口软件投入使用之前,暂时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票表比对”。即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专门受理货物运输业纳税申报的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应先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分别将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与纳税人报送的当期纳税申报表有关信息进行以下比对:
  (一)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税目栏的“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收入”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存根联的“合计”金额。
  (二)从事联运业务申请抵扣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其报送的《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收入”栏次与货运发票存根“合计”金额按上述要求外,另“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次的合计数,应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附表1)“允许扣除的发票金额”栏次的合计数一致,该清单“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栏次金额应小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的“合计”金额。
  第二节 比对结果处理
  第八条 受理窗口人员根据“票表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
  (二)“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科长处理。
  第九条 办税服务科科长应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时通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部门进行维护;
  (二)属于申报数据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但对税控盘不予返写监控数据,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时停止售票,同时填写《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附表2)转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岗位。
  第十条 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岗位)根据《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转办意见转交企业管理科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科接收《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意见后移交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岗位)。对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仍不能解除异常的,需要移交稽查局查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移送稽查”意见,移交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岗位)。需移交稽查局的,报经分局局长批准后,由综合业务科负责移交。
  在上述企业管理科进行核实和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的过程中,如纳税人确需领购发票,企业管理科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通知办税服务科采取限制供票量、减少供票次数的措施,并按照中途购票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
  第十二条 稽查局接到主管税务分局转来的《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意见后转交分局综合业务科。
  第十三条 综合业务科(纳税评估岗位)接到企业管理科、稽查局转来的注有“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结果的《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办税服务科对纳税人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同时通知解禁发票供应。
  第四章 货运发票信息的稽核比对
  第一节 货运发票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各分局计会信息科负责采集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信息。其中,代开票中介机构应于每月征期内持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到分局计会信息科进行抄报税。
  各分局应严格执行“先征税,后传输”的工作要求,凡未征税(包括欠税)或还未受理纳税申报的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一律不得上传比对。
  第十五条 新版货运发票开票信息采集的内容:
  (一)自开货运发票采集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开票日期、运费小计;
  (二)代开货运发票采集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开票日期、运费小计、代开单位代码、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新版货运发票信息通过读取开票单位(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地税机关)的税控盘采集。有关采集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相同。
  第十七条 各分局应于每月12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天数顺延)完成采集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以及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等工作。
  第十八条 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信息应分别统计汇总。
  第二节 货运发票信息传递
  第十九条 各分局计会信息科负责本辖区发票信息传递等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确认本辖区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
  第二十条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发票信息传递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确认(全市汇总)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
  第三节 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省局下发的总局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凭证信息的接收、清分,并分送至市局征管处、各县(市)局征管科。
  第二十二条 市局征管处将接收的市本级范围的异常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凭证信息挂至FTP征管处目录下,由各分局企业管理科按管辖范围自行取数并进行审核。属于技术性错误和涉及一般性违规行为的,按相关工作要求作出税务处理;发现有偷骗税嫌疑需立案检查的,填列《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分局局长批准后,由综合业务科移交稽查局(综合科)。
  第二十三条 稽查局将分局移交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各分局。对涉及偷骗税案件的,应单独登记台帐,并在结案后上报省局稽查局。
  第二十四条 各分局企业管理科应将本部门审核检查结果与稽查局反馈结果,于每月5日前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结果统计表》、《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汇总上报省局。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各地抵扣方国税机关转来需要协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由稽查局负责接收、清分,并通过《来函协查清单》连同协查的发票复印件分送至相关分局。各分局企业管理科负责接收和审核检查,并将审核检查结果通过《来函协查结果反馈清单》反馈稽查局。由稽查局反馈全国各地国税机关,同时每月5日前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结果统计表》、《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汇总上报省局。
  附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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