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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计[2007]8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9
实施时间: 2007-6-2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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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地税系统的电子缴税改革进程,完善税款电子化征缴管理,提高税款入库效率,市局对《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一户(卡)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推进税款电子缴库管理方式的实施,方便纳税人缴纳地方税、费、基金,提高地方税、费、基金的征收和核算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是运用杭州金融清算中心及嘉兴市分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的“一户通”系统平台,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电子转账方式实现地方税、费、基金的征缴入库。
  第三条 “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支付结算办法》、《嘉兴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凡与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向其开户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办理了委托付款授权手续的纳税人,均可使用“一户通”电子缴税。
  第五条 “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分为批量扣缴和实时扣缴两种方式。批量扣缴主要适用于通过电子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款征收;实时扣缴主要适用于通过上门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款和需要在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业务的税款征收。
  第六条 “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流程
  (一)产生应征数据
  应征数据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定期定额清册及查补等数据。税务分局对纳税人的应征数据应进行审核、确认。
  (二)发送电子扣款信息
  1、批量扣缴方式:市局计财处定时(一般为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将纳税人分户的应征数据产生电子扣款信息,批量发送到清算中心。
  2、实时扣缴方式:税务分局在征收税款时,实时将单户纳税人的应征数据产生电子扣款信息,发送到清算中心。
  (三)清算中心扣划税款
  清算中心将电子扣款信息转发至相关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电子扣款信息在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中划付税款,并将扣款结果返回清算中心。
  (四)接收电子扣款结果
  1、批量扣缴方式:市局计财处定时(一般为每个工作日开始前)接收清算中心转发回的扣款结果。
  2、实时扣缴方式:税务分局实时接收清算中心转发回的扣款结果。
  对扣款不成功的信息,由税务分局根据不同原因进行相应处理。
  (五)发送、核对完税信息
  市局计财处分别将扣款成功的信息发送到国库和清算中心,完成对账、签证工作。如发现税款入库的预算科目或级次使用不正确,应及时填开《国库更正通知书》办理更正。
  第七条 协议书的管理
  (一)纳税人与主管税务分局签订协议书,由纳税人指定扣款账户,同时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
  (二)纳税人如需变更协议内容,须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后,原协议视作自动撤销。
  (三)纳税人如需终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须携单位介绍信和协议书,并填写《暂停(恢复或终止)电子缴税申请表》后,办理撤销手续。
  第八条 凭证管理
  (一)税款支付凭证
  纳税人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的各项税、费,通过“一户通”系统扣缴税、费款成功后,以扣缴金融机构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含《“一户通”系统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扣税账户明细清单(如对账折、信用卡对账单、储蓄存折)摘要栏打印标有“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或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自助打印的税收电子扣税凭证,作为税款支付凭证。
  (二)完税凭证
  1、批量扣缴方式: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税款支付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税务分局开具完税凭证时,在税款支付凭证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由纳税人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报查联的备注栏签收,并记录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2、实时扣缴方式:扣款成功后,税务分局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
  第九条 如发生异常情况多扣划地方税、费、基金且符合《嘉兴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退税申请。
  第十条 “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使用电子数据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缴的原始凭证。电子数据应每日备份,定期异地保存。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一户(卡)通”电子缴税业务规程》(浙嘉地税计[2004]63号)、《关于调整“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完税凭证开具方式的通知》(浙嘉地税计[2005]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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