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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7]1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8
实施时间: 2007-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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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组织贯彻执行。
  一、发票印制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由各县(市)局按规定向市局报送印制计划,市局负责审核后上报省局。首次印制计划市局已统一报送省局(票证中心)。
  (二)新版《不动产发票》联次统一为四联,新版《建筑业发票》联次统一为三联。
  二、发票使用
  (一)由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6版)在我市测试,因此我市新版发票自2007年3月1日起启用,旧版发票允许使用至2007年3月底。
  (二)发票开具按省局文件办理。自开单位统一使用《浙江省电脑版普通发票填开系统》开票软件。主管地税机关代开新版发票的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软件开具。
  三、相关要求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启用后,各县(市)局、市本级各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办理。
  (二)自开单位从2007年2月1日起不再办理具名发票印制,主管税务机关对印有具名发票单位应在2007年3月底办理其发票缴销。
  (三)各县(市)局、市本级各分局要做好对自开票单位开票软件的安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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