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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7]10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3
实施时间: 2007-8-1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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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门征业务税款征收及相关发票开具的管理,严格统一税收政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将修改后的《嘉兴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门征业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门征业务税收征管,依据《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门征税收是指纳税人临时性、偶然性取得应税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门征税收业务受理范围:
  1、个人(包括超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税款征收和发票开具;
  3、具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本地从事地税应税劳务的外来企业和个人税款的征收和发票开具(不包括外来建筑安装业);
  四、门征税收征收标准:
  1、门征税款具体征收按《门征税收征收标准表》(附件1)执行,其中对个人房屋出租的,按市局浙嘉地税征[2007]94号文件执行,具体详见《嘉兴市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一览表》(附件2)。
  2、个人提供属应征营业税劳务的,其门征每次(日)开票金额不到100元,免征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从事货物销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已办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正常程序申报缴纳,不在门征开票环节征收。
  五、门征业务发票开具。纳税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后,需开具门征业务发票的,应当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1、开票申请;
  2、付款方出具的盖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证明上应写明服务的项目和金额;
  3、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行政事业法人证书副本(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两证只需出示);
  4、申请开票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租赁协议(房屋出租业务的);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只适用外来企业和个人)。
  7、申请开具大额发票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需提供上述证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服务供方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弄虚作假骗取发票、偷税(费)的,严格按有关税(费)政策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六、开具门征发票时,应按规定开具相应发票,销售不动产应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安装应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其他业务应按要求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门征业务开具的发票免收工本费,由各分局单独统计,与市财税票证会计管理中心定期办理缴销手续。
  七、门征发票开具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付款方属哪个分局管理区域的,其相应收款方门征发票开具也应在哪个分局,不得跨管辖区域开具。
  八、门征发票开具内容要完整、措词要精确,要与适用的税率税目相匹配,并按规定在发票和税票上双向登录,即在发票上必须填写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必须填写相应发票号码。
  九、门征业务应实行“一窗式”服务,由办税服务科负责受理,手续齐全的,即时办妥。
  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中应税收入税目、征收标准、征收方法未尽列举的,应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今后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变化的,门征税收征收时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门征税收征收标准表
  2、嘉兴市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一览表
相关附件:
附件1:门征税收征收标准表.doc    
附件2:嘉兴市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征收率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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