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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2]8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8
实施时间: 2002-5-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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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定: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001年12月31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市本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机关维持不变。
  二、2002年1月1日后,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各类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市本级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原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或股权重组、出售等改制形式)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注销原企业,重新办理登记的改制后存续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各直属征管局要密切与当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对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进行一次清理,及时予以税务登记和税种鉴定。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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