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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2]3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20
实施时间: 2002-5-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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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金华市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市局反映。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金华市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交通运输车辆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均应依照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所称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具体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事运输行为的个人。
  所称的“市区”包括金东区、婺城区。
  第三条 从事专业运输的单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正确、发票管理规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查帐征收;承包给个人营运和挂靠车辆实行“定额加发票全额”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除第三条以外的运输企业和个人实行“定额加发票全额”的征收管理办法。开票部分按发票开具额全额征收。不开发票部分实行按标准单位(辆、吨、座)核定定额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市区各运输单位及个人(包括运管部门核发营运证的单位自备车辆)核定的税(费)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公路稽征处代征;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的个人核定征收的税(费)由其挂靠的公司申报缴纳。今后车辆管理部门的管辖及范围如有调整,由市地税局另行指定委托。
  第六条 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金华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对实行“定额加发票全额”征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即每一张运单必须有一份货运发票相对应)的同时,代征其应缴纳的税(费)款。各出租车公司所管辖的出租车需使用的发票由各出租车公司统一向主管税务分局领取,并由各分局委托出租车公司代扣使用发票部分应缴纳的税(费)。
  第七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运输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核准,市公路稽征处等部门可不代征定额税(费)。
  第八条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缴纳税(费)和取得货运发票,市中宇货联运有限公司在市区设立多个签发点窗口,并将地址和电话号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与各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地方税(费)款协议书》,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代征单位登记认定。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适用于查帐征收单位,实行“定额加发票全额”征收的单位及个人开票部分营业税实行综合征收率,征收率为5.5%。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兵役义务费。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委托代征单位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纳税人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征管分局要对各代征单位做好政策辅导、监督检查。各代征单位要按税法精神和本办法规定做好代征代缴工作。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市地方税务局将移送司法部门,按《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二百零三条,追究纳税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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