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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4]3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2
实施时间: 2004-3-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4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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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局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加强对代理业的税收征管,进一步贯彻落实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新体系,统一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现就代理业务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联、托运企业征税问题
  1、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办理税务登记。各类联托运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对联、托运企业从事托运业务,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扣除支付给承运者与运输标的有关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上述“支付给承运者的与运输标的有关的直接费用”是指承运者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与运输标的有关的直接费用,包括陆路运费、水路运费、空运费、保险费、装卸搬运费、包装整理费、换装费、中转费、仓储费、关税、报关费等。
  联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自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上述“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不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
  联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应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扣除其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二、代办会议、异地考察组办业务
  代办会议业务(不包括宾馆、酒店承接会议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以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实际代付并在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场租费、食宿费、交通费和翻译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代办会议业务中,如有组织异地考察的,以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替与会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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