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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8
实施时间: 2007-6-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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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就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了要求。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有关再就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高度重视,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此项工作。省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国税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将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级国税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不得以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对因按政策减免而影响的税收收入,可以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抵减收入任务指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2号)执行。
  三、积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前,要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对发现持有假证或一证重用等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应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的联合年审制度,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
  四、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台账,强化减免税管理,按季上报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人数等情况。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再就业减免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格(详见附表)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同时上报省局。(电子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省国税局局域网FTP:\政策法规处\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用文件夹下。)
  五、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在7月10日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省局。省局将在7月底前进行检查。
  六、此文件中附表二(《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要求在2003年7月11日前通过省局局域网报送到\政策法规处\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专用文件夹下。
  七、各地要严格执行报送时间,凡不按规定报送资料,拖延报送时间的,省局将通报批评。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电话:8266013联系人:郭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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