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04]20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9-13
实施时间: 2004-9-13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向所在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减免,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办理减免手续。
  二、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占用耕地30亩以下的,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自行制定耕地占用税减免手续的办理办法。
  三、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纳税人向所在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减免,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办理减免手续;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自行制定减免手续的办理办法。
  四、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办理减免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附用地批准文件。
  五、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办理减免的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5天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手续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制发的表格(见附件一、二)。
  七、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减免情况的检查。
  八、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根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和本贯彻意见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九、本贯彻意见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财农税[199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二、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xls    
附件2:广东省契税减免申报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陕政发[2019]17 2019/11/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 2019/9/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内部审核手 云地税农字[200 2005/9/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耕地占用税税 内财税[2008]1号 2008/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检举耕地占用税税收 新地税发[2009] 2009/3/18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 沈地税函[2012] 2012/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 京地税农[2000] 2000/1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 桂地税发[2008] 2008/2/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 2011/10/2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 皖政办[2011]14 201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