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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计[2004]23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7
实施时间: 2004-2-27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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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计统征收处、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有效地掌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出国(境)证件情况,限制其出国(境)活动,以维护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市政法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以下简称报备对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报备不准出境的对象主要是欠税行政违法人员,即欠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且没有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其出境活动的欠税额度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体工商户1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欠税时间为3个月以上。其中对稽查查补的偷、抗、骗税的欠税不受额度限制。
  二、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列入不准出境对象进行报备控制的,分别由直属分局、稽查局负责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稽查查补的欠税由稽查局负责,其余的欠税由直属分局负责),并及时移送计统征收处。由计统征收处统一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
  三、对通报备案后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缴清欠税或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工作由管理部门核准后,书面告知计统征收处),由计统征收处填写“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稽查查补的欠税由稽查局填写后送计统征收处),并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撤销通报备案。
  四、不准出境的期限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一般情况下最长限制期限为五年,到期后可续延。
  五、对应当报备未报备或应及时通报而未通报,致使限制出境的欠税人员领取出国(境)证照出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考虑到首次报备对象的量很多,工作难度也很大,对首次报备的时间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次报备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对欠税产生时间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报备对象,由上述各相关单位、处室在2月29日前将相应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移送计统征收处。第二步:对欠税产生时间在2001年5月1日以前的报备对象的“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由上述各相关单位、处室在3月30日前移送计统征收处。
  (二)本次报备工作要结合欠税清理工作,由近及远、由易及难,摸清欠税企业(人)的情况,认真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对符合报备对象的欠税人员要及时进行报备。如确实无法摸清欠税企业(人)的情况的,应分户说明原因,报部门领导同意后,将名单送计统征收处备案。
  七、各有关单位要将报备工作结合到相关工作规程中,使我局的报备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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