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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业务重组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征[2004]14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0
实施时间: 2004-3-1
失效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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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实施业务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要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业务重组的意义和要求,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二、要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意见》要求对各项制度、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以做到有章可循;要做
  好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同时,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意见》和相关制度及规程,做到切实掌握,能够操作。
  三、个体户计算机定额核定工作等省局计算机管理系统下发后再统一实施。
  四、有关审批表式、资料上报、要求,市局另行明确。在市局明确前仍按现有规定办理。
  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六、本《意见》自二○○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实施业务重组的意见》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实施业务重组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信息化为依托,对纳税人涉税审批程序和资料进行大幅度简化与整合,以优化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并提高国税工作的效率、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简化办税审批程序
  (一)由原日常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调整为直接由办税大厅窗口审核审批的事项。
  1.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户注销登记、停业登记、外来经营登记、金银首饰认定登记、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登记等登记事项在大厅当场办理。
  其中外来经营登记,有固定经营地点且经营期在一个月以上的由管理部门纳入日常管理。临时性报验登记的,由窗口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登记。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由管理部门布置,大厅负责办理。
  2.非商贸企业纳税人初次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直接由窗口根据纳税人申请核批(外资企业在筹建期结束后或者提前结束时,由纳税人申请)认定。管理人员在一个月内结合其他调查或辅导进行调查。
  3.“防伪税控企业认定”有关认证发行(包括变更)审批手续在大厅当场办理。由目前纳税人申请、日常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向计算机公司购IC、金税卡、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行,调整为纳税人直接在大厅窗口当场办理审批、发放IC卡、金税卡(直接代理计算机公司发售或请计算机公司发售)、发行(金税工程发行岗)、核准发票、初始化等工作。
  一般纳税人中途退出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由代理变更为自行)手续由大厅当场办理。
  4.简化日常发票购领事项。申请购领、调整及印制具名发票直接到大厅申请,除印制具名发票由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外,其他当场核准办理。
  核准发票。由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到大厅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申请及经营范围按规定的条件、标准,核准发票种类、用票数量,并发放购领证。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在使用中有违法问题,由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新办纳税人初次核定发票使用满一个月后,正常核定量一般为一个月用量。
  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发售”处理和“CTAIS发售处理”统一在大厅发票窗口进行。
  个体户领购发票实行验旧售新制度。由纳税人统计申报每月开票额,窗口人员审核后将开票额录入CTAIS。对于月开票额超出核定定额20%以上的部分,按规定当场补征税款(申报征收窗口)。
  印制具名发票,由原日常管理部门审批、计统征收部门入库发售,改为直接由计统征收部门按规定审批发售。在窗口受理后,计统征收部门审批办理(印刷),窗口通知纳税人领购提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调整普通发票票种的,直接在窗口核准办理。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含“专用发票保管责任书”签订)。首次申请购领专用发票在办理登记或防伪税控企业认定时,由窗口审核后直接核准(10万元以下)并办妥有关手续。
  临时性限(锁)票处理。对违反规律、法规需要临时性限制购领发票(除欠税、未申报外)的纳税人(条件事先明确)由管理部门、稽查局等单位经过审批后通知大厅执行,有关单位处理后通知大厅解除限制。其他发生非审批系统锁票现象由大厅人员直接解除。
  5.办税员证直接在大厅当场发放。纳税人凭有关证明、介绍信函及个人身份证明资料直接在大厅办理(包括变更、遗失),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凭合格通知到窗口办理注册,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办税员资格,收回办税员证。
  6.完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直接到大厅办理开票申请,窗口直接审核批准,办理代开发票。
  7.延期申报申请由大厅直接受理审批,延期缴纳由计统科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局审批。
  8.新办个体户定额初次核定由窗口通过计算机直接核定。新办个体户在办理登记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经营范围、从业人员、面积、地段等资料,经审核后由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自动核定定额。管理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负责实地抽查,审查纳税人申报定额核定因素的真实性、准确性。
  9.税种鉴定、申报方式、认证方式、征收方式、缴税银行、方式等核准工作由窗口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或按规定调整及申请申报时直接核定或核准。
  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关核定、核准内容不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经科室批准可直接调整有关核定、核准内容。
  (二)取消不必要的申请或审核环节,由日常管理单位根据规定直接实施的事项。
  1.“一般纳税人”到期正式认定。不再要求纳税人申请及上报申报表、财务报表资料,管理部门(人员)依法直接审核认定。管理人员每月末对初次认定期满纳税人不管是否申请,直接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结果直接通知纳税人,到大厅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通知其申请认定。达到销售标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到期未申请认定的,按规定由管理人员直接审核通知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
  2.“一般纳税人”年审年检。不再要求纳税人申请及上报申报表、财务资料,日常管理部门人员根据年检年审时间要求进行审核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报告表》。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通知纳税人上门核对、补充资料。符合标准要求的通知纳税人直接自行到大厅登记窗口办理贴花等手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如通过税企业例会、协税网络、事务所代办等)集中办理贴花等,零星业户到办税大厅登记窗口进行贴花。
  3.办税员(证)年检。不再要求纳税人申请及上报申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对办税员日常管理情况(参加活动、培训、例会及办税正确性等),直接根据规定审核。
  4.进出口企业“免抵退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免抵退税管理系统自动审核。取消每月到税务机关上门进行“免抵退申报”审核。全年“免抵退”税月报表纸质凭证年终随同清算资料一并报送。
  (三)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并统一由大厅受理、回复的事项。
  1.注销登记(含迁移)。由管理部门负责审核,30个工作日办结。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可直接在大厅综合(登记)窗口办理发票缴销、税款缴纳(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需要在大厅申报征收金税工程岗办理金税卡、IC卡缴销手续)。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比照执行。
  2.商贸企业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部门调查认定,15个工作日办结。每月25日后申请登记的商贸企业纳税人管理部门在次月7号前完成调查认定审批。
  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理后由管理部门负责审核,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审批,市局在5个工作内完成审批。
  3.需要增加发票领购量且超过规定一般常用核定量(事先制定的标准)的,由计统征部门负责审核、调整核定用量,5个工作日办结。
  4.专用发票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审批,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经税政科审核,10个工作内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或报省局审批)。市局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上报省局。
  5.定额的调整。纳税人提出的由大厅窗口受理,流转管理部门调查、审批,回复受理窗口通知纳税人。10个工作日完成;管理人员提出调整的,报经批准后通知纳税人。5个工作日内完成。
  6.流转税、所得税减免税及所得税税前列支、亏损弥补等涉税事项审批,由大厅窗口受理后直接报税政科(涉外科)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其中,新办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可先由管理部门下户调查,再由税政部门审批。需要市局审批的,市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上报。减免税相关资格认定及年审年检工作由税政部门负责。
  7.一般退税事项。纳税人误报多缴、税务机关误征及出口货物多缴等退税。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到大厅窗口办理有关手续,由计统征收科审核审批。税务机关发现的,由执行单位通知纳税人到大厅办理有关手续。由税务机关发现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税收减免优惠退税办理。审批结果回转大厅窗口后通知纳税人索取批件,纳税人持有关批件、资料到窗口办理退税手续。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结算、清缴、稽查退税办理。由执行单位通知纳税人持有关文件到大厅窗口办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实行限时服务事项应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并通过统一受理回复对承办时间进行有效考核管理。
  (四)仍可由各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
  1.进出口涉税业务,包括出口退税登记、审批、退税办理、开具证明在内的各类事项可由进出口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当场办理(其中出口退税单证审核在15个工作内办结)。
  2.涉外企业涉税事项证明(指除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代开、退出或索取销售折证明、外出经营证明、金银首饰加工证明外的专项证明)。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当场办理。
  3.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遗失处理。由日常管理部门(综合科、组)直接受理处理。需要审批遗失声明的,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再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上述事项也可由大厅受理直接办理,具体由各单位决定。
  具体程序环节时限详见附表一。
  三、简化办税审批资料
  (一)简化办税审批报表。把办税、审批中的各种表式根据职责调整及工作的关联度进行合并、简化。
  (二)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对于税务机关已通过网上申报或其他方式掌握收集的报表、资料等,不得再要纳税人在办税审批时重复性报送。主要包括重复性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征收数据、缴税凭证。简化减少重复报送的资料后,在审核审批中,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电子户管理系统,查询纳税人有关财务报表、登记、申报、纳税各种信息,做好审核审批。
  (三)各种需要资料应事先明确并一次性收集,审核、审批过程中不得再向纳税人索取其他补充资料。
  大厅窗口受理人员应负责审核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受理部门要提高初审质量,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要认真审核,有关要求一次性明确告知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受理资料应对资料多少、印章、落款、日期、签名等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做到种类齐全、内容完整。不完整、不齐全的由受理部门当场退回纳税人。
  审批部门在审核审批中发现资料本身错误的,由审批部门补正。具体可发《资料补正单》,并明确补正要求及时间。不涉及原则性或影响审批的差错一般不再退回补正,补正只能一次。
  (四)各项涉税事项办理、审批需要报送的资料应分事项逐一明确,向纳税人公开,统一由大厅受理窗口受理。
  有关审批报送资料要求由市局统一印发。各单位不得自行设定审核审批项目、增加上报资料。
  四、调整职责
  (一)充分发挥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功能。
  1.接受纳税人到大厅的纳税咨询服务。凡是纳税人到办税大厅找税务机关咨询和索要税收资料,由办税大厅提供相应的服务,负责做好大厅办税宣传公告。
  2.统一受理或直接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务。办税大厅直接当场办理除涉外证明、进出口部分业务外的登记(除注销登记外)、发票领购、申报、征收、票证、证明开具(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代开、退出或索取销售折证明、外出经营证明、金银首饰加工证明、丢失防伪税系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抄报税证明、临时经营普通发票、自产自销证明、税票遗失证明及其他证明)。
  由办税大厅统一受理各类不能即办的涉税审批事项(涉外证明、进出口部分业务外),移送相关管理科室或职能部门审批。实行大厅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统一回复。
  3.归并窗口设置。设置发票窗口、申报征收窗口、综合服务三类办税服务窗口。发票窗口办理购领、缴销发票等事项;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申报、征收(包括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认证、报税、退税税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遗失证明等事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各种登记、种税鉴定、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认定、变更、注销、文书受理、发票核定、缴销、税款征收及其他证明等事项。“全程服务台”主要负责咨询、引导服务。大厅各项业务工作统一由计统征收部门负责管理。
  办税大厅工作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保证中午时间正常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
  (二)明确日常管理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管理。
  1.进一步明确日常管理部门职责。各县(市)局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涉外税收管理科、进出口管理科、纳税评估科为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是对纳税人审批性事项的下户调查;二是进行税企例会、下户辅导等对管理对象直接的信息性服务;三是做好日常监控,了解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和制度情况,掌握企业基本情况的变化状况;四是开展纳税评估。
  2.加强日常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现有管理人力,加强对重点监控纳税人的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控和辅导服务;要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加强考核;进一步规范注销登记、纳税评估等工作。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及时收集日常管理信息,按规定将纳税人涉税变动情况录入“电子户管档案”系统。
  (三)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业务重组后,现有各科室税种管理职能不变,审核审批各环节是代表县(市)局履行各项具体职能。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切实履行各税种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及时将上级政策规定通知规定贯彻到各有关单位,并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切实加强对各单位具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发动工作,提高对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广大国税工作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及时做好有关机构的职责调整和人员配置工作。
  (三)及时组织修改、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工作规程。根据业务重组改革需要,细化硬化工作要求,提高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
  (四)积极做好对纳税人和全社会宣传公告。对纳税人宣传由管理部门和计统征收科负责,管理部门要通过税企例会和下企业辅导宣传,发放资料,确保每个纳税人了解这项改革内容。计统征收科要做好大厅宣传公告,公开有关办税审批程序,及时解答纳税人疑问,办公室负责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业务重组后办税审批程序项目一览表(1)

项目 服务范围对象 程序及环节 责任部门 承诺时间 说明
税务登记证 开业登记 新开业 综合服务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计统征收科 当场办结 含外资企业筹建期登记、优惠政策资格登记
纳税人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纳税人
验证 到期换证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一般集中验(换)证
换证 纳税人
停业登记 双定纳税人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同时可缴销发票、收回证件、缴纳税款
复业 按期或提前复业的纳税人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外来经营注册登记 外来经营纳税人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登记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注销(含迁移)登记 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或迁出现主管国税机关管辖地的纳税人 1、个体户:综合服务窗口当场审核注销 计统征收科、管理部门 30个工作日  
2、其他: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直接征收税款、缴销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件(1日)→管理部门审核(30日)→大厅办理通知纳税人(1日)
遗失补办 补办证纳税人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计统征收科 当场办结  
相关事项登记 申报方式、税种登记、征收方式、缴税银行、方式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需要新办帐号的3个工作日内。

业务重组后办税审批程序项目一览表(2)

项目 服务范围对象 程序及环节 责任部门 承诺时间 说明
一般纳税人认定 初次 1、非商贸企业综合服务窗口(直接认定) 计统征收科 1、非商贸企业当场办理,  
2、商贸企业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1日)→管理调查认定(15日)→回复窗口通知纳税人(1日) 管理部门 2、商贸企业15个工作日
正式及小规模转 管理部门直接审核→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盖章等手续) 管理部门 按月主动进行  
一般纳税人年审年检 年审年检纳税人 管理部门直接审核→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贴花等) 管理部门 每年1月份  
认证方式确认 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计统征收科 当场办理 可并入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防伪税控管理 企业认定 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纳税人 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审核→维护单位发放IC卡及金税卡(同时安排培训时间)→发行初始化 同上 当场办理  
认定变更、注销 因登记、限额、用量变更等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理  
认证 一般纳税人 1、一般网上认证 同上 当场办结  
2、遗失抵扣联需要上门到申报窗口认证
报税 防伪税控纳税人 申报(报税)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发票管理事项 核准发票种类数量 申请购领普通、专用发票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专用发票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下)
日常购领缴销 普通、专用发票 发票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验旧售新 个体户 发票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理  

业务重组后办税审批程序项目一览表(3)

项目 服务范围对象 程序及环节 责任部门 承诺时间 说明
发票管理事项 印制具名发票 普通发票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1日)→计统征收科审批(5日)→办理印刷→通知纳税人(1日) 计统征收科 5个工作日 指审批
调整种类、增加用量 调整种类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理  
超量审批 综合服务窗口申请(1日)→审批(5日)→回复(1日)购票(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处理) 同上 5个工作日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0万元以下 首次在综合服务窗口,与防伪认定一同审批 同上 10个工作日  
10万元以上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1日)→税政审核(10日)→市局审批(10日)→大厅通知纳税人(1日) 同上 10个工作日
  发票遗失被盗挂失 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管理部门人员受理(需要开具受理单)→调查审批媒体刊登报告5日 管理部门 5个工作日  
定期定额管理 初次核定 综合服务窗口计算机直接核定 计统征收科 当场办理  
管理需要调整 经过批准后直接调整并通知纳税人 管理部门 5个工作日  
纳税人提出调整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1日)→管理员调查(5日)→审批修改核定(5日)→窗口通知纳税人(1日) 管理部门 10个工作日内  
办税员证管理 新办、变更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计统征收科 当场办理  
遗失补发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理  
年检 每年主动审核考核,窗口注册或者缴消 管理部门 规定时间

业务重组后办税审批程序项目一览表(4)

项目 服务范围对象 程序及环节 责任单位 承诺时间 说明
流转税减免批 具体见附件2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1日)→税政策(法规)科(15日)→市局审批或报上级审批(5日)→返回窗口、通知纳税人(1日) 计统征收科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报上级) 新办所得税减免可先由管理部门审核、再报税政审批。
所得税审批 减免税及税前列支、补亏、损失扣除等(内资41项、外资10 项,具体见附件2)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1日)→税政策(法规)科(15日)→市局审批或报上级审批(5日内)→返回窗口通知纳税人(1日) 及税政(法规科)
申请一般退税 误报、误征、出口货物多缴 1、纳税人直接提出:申报征收窗口受理申请(1日)→计统征收科审核(20日)→通知纳税人(1日) 计统征收科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月20日前申请的月底前办结
2、管理部门提出:纳税人持文件到申报窗口申请办理(10日内)
税收优惠政策退税 申请征收窗口受理办理退库(20日内)
结算、清缴、稽查 纳税人持有关文件,到退税窗口办理退库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证件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办理 进出口处 当场办理。其中退税单证审核在15个工作完成  
出口退税申请审核
出口退税相关证明(11项) 计算机自动审核即时完成  
免抵退月申报 按月网上申报,计算机审核通过,年终向进出口处上报纸质资料;无法进行网上申报,向大厅报送软盘资料

业务重组后办税审批程序项目一览表(5)

               
项目 服务范围对象 程序及环节 责任部门 承诺时间 说明
涉税票证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计统征收科 当场办结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开具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
出口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临时经营开普通发票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自产自销证明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税票遗失证明 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同上 当场办结
防伪税控发票遗失已报税证明 申报征收窗口办理 同上 一般当场办结(不超过3个工作日)  
(销售方在本地企业)
涉外税收事项(6项) 涉外税收管理科直接受理办理 国际税务科 当场办结  
项目详见附件2
纳税申报 日常申报 所有纳税人 申报征收窗口办理(网上申报) 同上 当场办结  
延期申报 相关纳税人 申报征收窗口办理→内部审核审批→确定预缴税额 同上 当场办理  
缓期缴纳 相关纳税人 申报征收窗口办理(1日)→内部审核(10日)上报省局 同上 10个工作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9
实施时间: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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