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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标题: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2008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金地税政[2008]92号 |  
                                                        | 发文部门: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 发文时间: | 2008-11-24 |  
                                                        | 实施时间: | 2008-11-24 |  
                                                        | 法规类型: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所属区域: | 金华 |  
                                                        | 阅读人次: | 6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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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内容: |  
                                                        |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审批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和浙地税三[2008]8号便函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市区2008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减免条件
 (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分别根据下列情形,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审批。
 1、市(区)属制造业、商品流通业、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因发生经营性亏损,1-10月累计亏损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亏损金额占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之和比例在20%以上的企业(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盈利的除外),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2、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凡能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材料,可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受灾损失额。
 3、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企业,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4、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可给予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含新办当年)的照顾。
 5、教育发展公司,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全部或绝大部分用于学校师生的生活保障,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承担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及其直属库,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简称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35%以上的,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2、经省经贸委等6部门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可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照顾。
 13、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80%的照顾。
 14、AA级以上资质(含AA级)的现代物流企业,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照顾。
 15、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0%的照顾。
 16、经市(地)级以上经贸部门的认定,符合2008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目录》中列举资源做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70%的照顾。
 17、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额度的70%。
 18、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可给予减征房产税70%的照顾。
 19、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因只承担管理职能收取下属公司管理费以维持本单位正常运作,无其他固定收入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60%的照顾。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照顾。
 20、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在拍卖变现前的闲置期间出租,其出租收入主要是为了做好抵债房产保值增值的,可给予减征房产税60%的照顾。
 21、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公司、大集团的行政办公用房,可给予减征房产税60%的照顾。
 22、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出租房产应纳的房产税,可给予减征房产税50%的照顾。
 23、承担国家指定任务,执行政府指定价格的城市公用企业或社会公益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24.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比例,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的照顾。
 25、其它。纳税人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报资料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
 (二)《浙江省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三)2008年10月财务会计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浙江省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请到金华财税网(www.jhcs.gov.cn)资源中心-地税类-涉税文书中下载,或到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索取。
 三、上报时间
 申请2008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12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减免税资料。
 为了确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税款能够在年前退库到企业,要求各税务分局按企业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每天在TF2006中做好文书审批,并于次日将减免税申请资料上报给市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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