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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业务重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征[2004]25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9
实施时间: 2004-3-9
失效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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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业务重组”工作,根据目前工作实际,对市本级有关业务流程及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税大厅窗口的设置名称及岗位职责
  根据现有工作实际,大厅窗口设置及承办范围统一调整明确如下:
  (一)发票窗口:负责日常发票购领、缴销。
  (二)申报征收窗口:负责办理申报、征收(包括进口货物专用发票开具)、认证、报税(包括防伪税控发票遗失证明)、退税等事项。
  (三)全程服务窗口:办理各类登记(包括注销登记、停业登记的征收、发票缴销)、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初次认定、防伪税控认定(变更、注销)、纳税鉴定、发票核定、办税员证核发、其他相关事项认定登记、票证开具、文书受理等综合事项。
  二、涉税审批的公文处理简化问题
  直接对纳税人发送的涉税审批文件由各有关审批处室根据审批结果自行按公文格式打印,纸质文件不再经公文处理系统流转。具体办法由市局办公室制定,自三月一日起执行。
  三、需要市局职能处室审批事项的时间问题
  (一)对外承诺办理时间包括受理、内部审核审批流转和办理回复全部环节。大厅受理窗口凡上午受理的应在当天流转其他环节,下午受理的最迟应于第二天上午流转其他环节。
  (二)各县(市)局上报到市局职能处室审批事项的规定办理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包括回复和局领导审批时间。
  (三)市本级大厅受理后报市局处室直接审批事项规定办理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包括大厅受理、回复和局领导审批时间。
  其中市本级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审批时间调整为:直属分局审核调查15个工作日,市局职能处室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均包括大厅受理、回复及各级领导审批时间。
  四、需要调整明确的若干具体业务问题
  (一)取消原“意见”中关于“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认定”内容。
  (二)专用发票开具限额10万元以下的审批,大厅受理后直接就表审核审批,不再以文件形式审批。
  (三)福利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登记由大厅全程服务窗口直接办理。
  (四)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为阶段性工作,由管理部门按要求布置,办税大厅负责办理。具体根据实际另行确定。
  (五)“一般纳税人”中途退出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代理为自行开票方式)在省局未明确简化前,由大厅直接审核办理,直属分局加强事后监督管理。
  (六)商贸企业在25日后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管理单位调查审批时间必须在次月7日前完成,大厅在移送时作有关说明。
  (七)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比照企业纳税人处理,由窗口受理后移送直属分局审核。
  (八)“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在初次认定时发放(不贴花)。年审年检贴花可采取通知纳税人自行到大厅办理办法。未通过年检年审的由管理单位通知纳税人到大厅缴销有关证件,大厅根据管理部门通知实施有关控制,逾期未缴销的由管理部门直接收缴有关证件。
  (九)市本级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由大厅受理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
  (十)除按规定不能使用某种发票由管理部门调整核定外,纳税人违反征管法规定需要停止供应发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将作出的停止供应发票决定通知大厅,由大厅具体进行CTAIS处理。纳税人履行有关决定后,有关部门应通知大厅解除限制。
  有关CTAIS处理方法已通知各单位。
  (十一)个体定额的核定从四月一日起由窗口直接核定。
  五、审批项目及办税资料报送调整问题
  (一)各处室根据上级规定调整审批项目的处理:取消审批项目或减少报送资料的,应在对外宣传布置前直接将有关文件及要求通知计统征收处(办税大厅),办税大厅及时调整宣传资料。各单位不得新增或自行设定审核审批项目、上报资料。
  (二)报送资料应一次性明确,大厅统一受理,并按规定出具收取资料的清单,审批部门在审核审批过程不得再向纳税人收取资料。
  受理部门要提高初审质量,对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要认真审核,有关要求一次性明确告知纳税人,减少纳税人“来回跑”。受理人员应对资料多少、印章、落款、日期、签名等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做到种类齐全、内容完整。不完整齐全由受理部门当场退回纳税人。
  审批中发现资料错误由审批部门在大厅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纳税人补正。具体可发《资料补正单》,并明确补正要求及时间。补正只允许一次。
  (三)简化减少重复性报送后,要充分利用“户管档案系统”,做好审核审批。
  (四)需要下户调查、核实的,应在内部审核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做好准备,明确审核内容,一次完成。
  (五)各处室、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的移交手续,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如发生职责不清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由市局征管处按有关规定确定部门办理,再按规定制定有关程序。
  (六)不予审批应作出不同意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六、新的政策措施前台宣传问题
  市局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各项新政策措施出台准备和实施工作。有关处室应在新政策措施对外宣传、布置、执行的同时将文件及有关要求通知计统征收处,以便做好相关衔接准备工作。需要办税大厅受理、办理的,应告知具体要求。
  七、统一制度办法的制定
  业务重组后,今后对纳税人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办法统一由市局制定发布,市局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及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在工作中需要制定或修改有关综合制度的向市局提出意见、需求。
  八、国际税务处和直属分局有关涉税事项调整
  根据国际税务处和直属分局管理职能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办理流程调整如下:
  (一)国际税务处负责审批事项
  1.减免税审批:包括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审批;技术先进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地方所得税减免审批;其他税收减免。
  2.外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
  3.外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所得税审批。
  4.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5.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比较长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减按15%优惠税率的审批。
  6.缩短折旧年限的审批。
  以上审批事项按规定由大厅受理流转市局国际税务处审核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包括受理、回复及领导审批各环节。
  (二)直属分局审批项目
  1.外资企业享受定期所得税减免资格确认和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预审批。
  2.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审批。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义务的判定和纳税方法确定。
  4.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认定。
  5.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纳税认定。
  6.《境外公司所得税完税证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以上事项由大厅受理后流转直属分局办理,由大厅回复纳税人。10个工作日办结,包括受理、回复及领导审批各环节。
  (三)有关资料要求由市局国际税务处明确。
  九、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业务重组后,现有处室职能不变。各处室应根据职责履行各税种政策落实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对各单位具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电子户管档案系统三月底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四月起投入使用,具体办法另定。
  二○○四年三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9
实施时间: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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