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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每吨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8]91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9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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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鉴于我市一些石灰石矿的开采也已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根据浙江省第三地矿工程公司2007年提供的市区岩石不同爆破方式实际炸药单位清耗量说明,现将我市石灰石每吨炸药开采量资源税计税定额调整如下:
  一、采用中深孔爆破的: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调整为8000吨。
  二、采用浅眼、浅孔爆破的: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仍为13000吨。
  纳税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购买的炸药按新的炸药开采量计税定额标准执行,此前购买的炸药仍执行原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13000吨的计税定额。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纳税人在缴纳资源税时,需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提供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凡纳税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仍适用浅眼、浅孔爆破计税定额标准。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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