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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9]56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26
实施时间: 2009-5-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9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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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金地税政[2009]11号)第六条第(一)款“经主管税务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税率为20%”删除。
  二、市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地税政[2009]24号)第二点第(一)款1-3项调整为:
  1、要求认定年度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和附表);
  2、要求认定年度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样表见附件二);
  3、要求认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各分局已按金地税政[2009]24号规定认定的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主要是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需按本通知规定对其重新认定,并通知已按原认定意见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企业,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附件: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2: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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