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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9]2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3
实施时间: 2009-3-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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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8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落实意见,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办法》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中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数据。
  二、各分局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作。
  (一)要求当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2008年度的,延期至2009年4月10日),提交一式二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当年的下列材料:
  1、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包括主表和附表)
  [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所属期1-12月)](注:财税[2009]69号文件废止本条第二款);
  2、上一年度12月、本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二)分局办税服务科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当场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材料移交给税源管理科(或综合科,下同),税源管理科要对纳税人申报的材料,与其电子申报的会计报表、市局信息中心整理下发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全员扣缴申报的人员信息数据进行比对,有疑问的,必须上门对其财务核算、员工人数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分批汇总认定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批,并在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一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返还给纳税人,同时在《TF2006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
  (三)纳税人接到主管地税分局返还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后,按照认定结果在5月31日前进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包括电子申报和纸质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三、当年经主管地税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预缴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应按25%的税率预缴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五、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工作是一项新事物,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认定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分局、稽查局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要选择部分通过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开展稽核、检查工作,认定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不如实提供材料,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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