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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推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9]74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0
实施时间: 2009-7-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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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处室:
  现将《金华市区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推广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税政处反映。
  附:金华市区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推广使用暂行办法
  金华市区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推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开发了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软件)。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规范和加强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的管理,特制定本推广使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范围内从事不动产销售、工程项目建设(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企业)、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行项目管理,应用该软件,向税务机关报送各种纳税信息。
  第三条 不动产、建筑业实施项目管理后,对纳税人实行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管理。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按规定使用本软件。
  (二)不符合前款条件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不得领取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建筑业发票。其所需要的经营发票由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分局运用软件《税友2006》税务端代开。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自开票纳税人启用软件,应填写相关信息登记表,并携带项目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初始项目登记手续;软件启用后,新增的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由纳税人在软件的企业端自行进行登记,通过浙江省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上传至主管地税分局。
  (一)不动产项目登记。由房地产企业登记开发建设项目的所有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开竣工和售房时间、土地和建筑面积、预决算金额等信息,同时还要登记每一套房产的信息和相对应的购房者信息,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中“房屋座落”信息填写楼盘名称。
  (二)建筑项目登记。由建筑企业对建设项目、建筑项目进行登记,内容有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项目用途、预决算金额、建设项目信息、分包信息、施工单位信息等。
  (三)地税分局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项目登记信息审核确认后,选择相应的税种登记模板完成项目登记。
  (四)税种模板认定由市局统一认定制作,各分局不能随意作修改和变动。
  (五)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资料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六)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资料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
  (七)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资料向主管地税分局办理项目登记注销手续。
  (八)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浙地税函[2007]24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筑业小额工程实行零星工程项目登记。零星工程确定标准:单个零星工程限额为5万元,同一建设单位的零星工程限额为50万,同一建设单位的零星工程限额的周期为60天。开票金额超过以上规定金额必须按项目管理信息登记。
  第六条 主管地税分局在自开票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以后,要对每一个项目进行税款结算,在结清税款后,对项目进行注销。零星工程全部一次性结算、注销。
  第七条 除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同意外,市区委托代征点、代征代扣单位不得对不动产、建筑业的税款进行代扣、扣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代开发票。
  第八条 各主管地税务分局应在纳税人启用软件前,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缴销其库存的发票;启用后,纳税人一律不得用各类《收款收据》收取售房款或工程款。
  第九条 本软件启用前,自开票纳税人已经开工并开具过发票,目前还没有完工的项目,需先到税务分局进行结算缴销发票,然后通过项目管理软件中的“台帐管理”菜单对项目进行补录,同时对已经开具的发票、税款征收情况进行补录(原开具收款收据未开具不动产发票的房产,收款收据也要补录)。不动产项目中的已售房也要逐一补录入房源信息和购房人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在收取的定金和预售款时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款项类型为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收到最后的一笔尾款时开具一张金额为总房款的发票,款项性质为售房款。总房款发票中“未抵预售款”为先前收到的所有预售款。
  第十一条 自开票纳税人每月都要通过软件“申报管理”向主管税务机关上传企业登记信息、不动产项目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建筑项目信息、房产信息、发票信息、预售转销售信息、土地信息并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按照规定运用该软件,向税务机关报送各种纳税信息的,主管地税分局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并收回原发放的发票,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及时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发改等部门获取不动产、建筑业项目信息。市局信息中心、征管处负责取得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项目管理软件《税友2006》税务端,由相关处室和税务分局开展第三方信息比对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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