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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50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8
实施时间: 2001-9-2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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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规范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行为,现将省局制订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审核审查工作,完善集体审批制度。
  (一)征管分局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申请时,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减免税申请理由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
  2、填报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填报的数据是不准确;
  3、提交的证件、资料是否完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4、以前年度的减免税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税款核算是否真实规范。
  各征管分局对每户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集体研究决定,签署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同进要求附送参加集体研究人员名单。
  (二)市局成立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监察、税政、征管、计财、稽查、法制等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市局税政科对征管分局上报的减免税材料进行归类、整理,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清晰;并应抽查一部分单位,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拟出初步意见,报市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市局审批减免税必须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参加人员不能少于减免税领导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对研究讨论的结果要做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二、建立减免税政策、审批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纳税人监督。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申请减免的纳税人情况、减免税审批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各征管分局要及时予以公告,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减免税的有关政策和条件。
  (二)市局税政科对各征管分局上报的减免税单位经进一步审查后,提请市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减免税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和批复。
  三、各征管分局要定期对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减免情况、税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主管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回所减免的税款。
  四、对税务人员拒绝受理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减免申请的,或协助纳税人以隐瞒、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按违纪处理。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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