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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82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1
实施时间: 2001-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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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近年来,我市建筑产业蓬勃发展,外来建筑企业到我市承揽工程情况十分普遍,促进发我市经济发展,但对统一规范市场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税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票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各外来建筑企业一律使用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监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各建筑企业要严格遵守这项规定,使用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金华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各建设单位也要遵守《发票管理办法》中“按规定取得发票”地规定,必须凭我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才能付款,并以此作固定资产的入帐依据。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而付款的建设单位,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暂不核拨款项;属企业单位的,有关固定资产计提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加强部门协作。统一规范建筑市场的税收管理,需要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协作。为保证地税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源头管理,市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中心、金东区、婺城区建设局应定期(每季末10日前)向市地税局反馈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市地税局对所反馈的招标建筑工程进行税源监控,跟踪管理。
  三、加强“外经证”报验登记管理。建筑企业到外县(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持所在地县(市)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向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所有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外来建筑企业,必须到工程所在地所属征管分局办理“外经证”报验登记,建设局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协助地税局通知该外来建筑企业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外经证”报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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