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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交易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3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12
实施时间: 2001-2-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6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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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业有关税收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我局于1999年12月下发了(金市地税政[1999]248号)《关于明确房产交易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目前政策执行过程中碰到的一些问题和情况,现将有关房产交易营业税政策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后销售的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二、对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使用超过一年以上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使用不足一年的,销售时营业税按规定征收。
  三、对个人住房购买并居住及使用时间的计算,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核发日期为准。
  四、根据我市房产交易的实际,上述房屋的销售价或购入原价按原通知规定口径确定,即原则以实际交易价为准,如果交易价低于房屋部门核定的评估价,以评估价为准。
  五、对旧城改造中,单位将房屋安置给拆迁安置户的,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安置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必须上报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并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
  六、以不动产相互交换即“以房换房”行为,应对交换双方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但符合现行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予享受减免照顾。
  七、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交交易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金市地税政[1999]248号,1999-10-14印发)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房产交易日趋活跃。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精神,完善房地产业营业税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对房产交易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有偿转让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房产交易的,出售方(卖方)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本规定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这里所称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计税依据。房产交易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房产向对方(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营业额)。根据我市实际,以房产的交易价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营业额,如果交易价低于房管部门核定的评估价时,应以评估价为计税营业额,但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普通住宅,按交易价或评估价(交易价低于评估价时)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销售房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房产适用税率为5%。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如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纳税人在交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城市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分别为营业税额的7%和4%。计算公式:
  应纳税(费)额=营业税额×11%
  为完善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方便纳税人,转让房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除房地产开发公司由其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交纳外,其它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均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负责代征代缴。代征部门应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按规定办理税款的征收和报解。
  纳税人必须按照本规定交纳营业税及附加。未按规定交纳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税收优惠。下列情形可享受免、缓营业税照顾:
  1、个人将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在1999年8月1日以后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将自建自用住房在1999年8月1日以后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差额计征营业税,在2000年12月31日前暂缓征收。
  4、对企业、行征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上述所称的购买并居住时间是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起计算,销售期限是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
  纳税人销售房产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各项手续,填写营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上报地税部门审批。
  七、房产交易过程中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婺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在整体产权转移中(包括合并、兼并、破产、改制等)所涉及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但专项销售或拍卖房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单位将房产无偿赠与他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3、借款的单位或个人无力归还贷款,将其抵押的房产所有权移归放贷单位所有,对借款的单位或个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房产交易应统一使用浙江省金华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九、本规定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后政策上如有变化,应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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