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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20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6
实施时间: 2001-7-16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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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已经市地税局审核认定为空置商品住房,并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减免审批手续在年底一次性办理。房地产企业年内各月份发生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行为时,直接把应减免的营业税税额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减免税栏,同时提供积压商品房销售清单(清单上必须有房屋座落地点、幢、单元、房号,销售合同签字时间,销售金额、应交营业税额)。
  二、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并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免征营业税。凡符合减免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应于7月31日前填报《空置商品用房、写字楼申报审核表》,并附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各征管分局要认真做好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审核认定工作。对2000年12月31日前未销售的空置商品用房、写字楼,要求实地审核与帐面审核结合,并于8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
  三、经核定有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房地产企业,按月申报时参照第一务办理。
  四、各分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征管特点,做好空置商品房的营业税减免工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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