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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规费[2007]17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7
实施时间: 2007-12-17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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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工作,积极发挥规费的职能作用,充分运用规费政策和征管手段,引导和激励自主创新,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条件和减免幅度
  在保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入有一定增长的前提下,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一)政策扶持类
  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或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7人以下)的,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分开核算的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按50%至6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经地市级以上政府确认并仍有效的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可按70%至8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经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分开核算的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经营钢铁、煤炭、汽车、化工原料、水泥、农资等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销售毛利率在5%以下的(含5%),可按60%至7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销售毛利率在5%以上的,可按40%至5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大宗商品(外贸、金属等)贸易企业,其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按60%至7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销售毛利率在10%(含10%)以下的,可按40%至5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在我省设立总部其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省内跨市(不含宁波)、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有直营门店10个以上的,可按40%至5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千镇连锁超市”可按70%至8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经营特别困难的可给予免征。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6、景点类旅游企业,可按60%至7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经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设立台帐归集核算)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以下项目投入比例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技术开发项目投入占企业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0%(含20%)以上的企业,可按40%的幅度减免;占企业年末固定资产总额10%(含10%)至20%的企业,可按30%的幅度减免。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投入占企业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0%(含20%)以上的企业,可按50%的幅度减免;占企业年末固定资产总额10%(含10%)至20%的企业,可按40%的幅度减免。
  (二)困难类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损失的程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损失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免征。
  2、非经营性原因造成企业当年利润出现较大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可按70%至80%的幅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亏损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免征。
  3、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程度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其他类
  1、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减免审批管理
  (一)减免审批的管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报批时间按省局下发的《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的相应规定执行。各分局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公平企业间的减免比例,确保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
  (二)违反国家节能减排的规定,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下令整改及关停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发生重大生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一律不得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同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可选择适用上述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使用。
  (五)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且分支机构分散在全省各地的,由总部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六)省内跨市(不含宁波)、跨县(市)以及县(市)内设立直营门店的连锁企业,可由总部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并发文通知相关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三、申请减免需要提供的资料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除需报送《税费基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版)》规定的资料外,单位都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以下补充资料:
  (一)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申请减免时,应分别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工资清册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三)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审计报告》中应列明其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收入。
  (四)农业龙头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应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五)经营大宗物资的商贸企业、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和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说明其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没有具体经营范围的,应在《审计报告》中列明其主营业务及其销售收入。
  (六)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连锁企业在申请减免时,应提供有关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七)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缴费当年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
  (八)承担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审计报告》中应列明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收入的明细资料。
  (九)银行对联行往来业务收入的虚增部分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申请减免时,《审计报告》中应列明虚增或免征部分收入的明细资料。
  (十)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重复计算虚增销售额的企业申请减免时,《审计报告》中应列明重复计算部分的销售额及具体企业的明细清单。
  (十一)有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骨干企业申请减免时,应提供相关认定文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审计报告》中应列明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和技术开发项目投入占企业年末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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