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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登记注销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8]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4
实施时间: 2008-1-24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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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税务登记注销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根据省局《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登记注销审核工作作以下明确规定:
  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登记注销审核范围
  (一)非定期定额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非定期定额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非定期定额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跨市变动而改变税务主管机关的。
  对定期定额纳税人、总机构在本市区域内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无经营行为的驻嘉办事处在依法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仍由各税务分局直接办理,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注销审核。
  二、税务登记注销代理审核方式
  非定期定额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可选择全程或部分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注销手续,也可不委托而自行办理注销手续,具体方式如下:
  (一)全程代理: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从委托注销、申请注销、注销清算审核到领取注销批复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二)部分代理: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注销清算审核的委托代理服务。
  (三)自行办理:不选择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注销审核的,由税务分局负责注销清算工作。
  非定期定额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以上注销代理方式,并在办税服务大厅申请税务登记预注销时予以确认。
  三、税务登记注销代理审核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地税税务登记注销清算报告》必须涵盖纳税人申请注销当年及前两个会计年度的涉税内容,若期间均无经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审核年份则应再向前追溯两年。
  (二)注销纳税人有国税税务登记的,应在《地税税务登记注销清算报告》中同时涉及国、地税的清算内容。
  (三)审核内容包括地税部门所征管的各税、费、基金和涉及应税收入的会计科目(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未分配利润、未交税金、其他应交款、预提费用、各种准备金等)余额。
  (四)审核补税应注明税款所属期。滞纳金的计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为便于实际操作,滞纳金计算的终止日,以税务师事务所与纳税人签订协议的前一天为准。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督促纳税人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在审核终结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入库,还应督促做好违章等情况的处理工作。
  (五)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企业税务登记注销审核事宜时,应按行业规定标准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从而影响清算报告质量。
  四、税务登记注销审核的书写格式
  (一)报告名称:地税税务登记注销清算审核报告。
  (二)承诺事项和清算审核的依据:注销清算审核工作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及账务调整的依据。
  (三)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号、法定代表人、现经营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生产经营范围、开业时间、注册资金、企业资产清算、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等内容。
  (四)纳税审核内容:详细反映分税种的纳税审核情况,包括收入内容、计税依据、税率等内容;重点关注应收、应付及不动产处置情况。
  (五)审核结论及评价:包括账簿设置、补缴各税、费、基金申报缴纳、发票清缴、国税注销等内容。
  (六)签章:注册税务师签名盖章,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七)联系电话及报告出具日期。
  五、《地税税务登记注销清算报告》附送资料
  (一)应缴地方税、费、基金审核表(见附件1):
  1、必报税、费、基金项目: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2、未列举的税、费、基金,有则填报,没有则不填报。
  (二)滞纳金计算表(见附件2);
  (三)清算审核补缴入库税单复印件;
  (四)审核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五)减免税批文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批文复印件。
  六、税务分局审核确认
  (一)税务分局在认真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地税税务登记清算报告》并确认无误后,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如有疑问的,应责成税务师事务所作出解释或补正,必要时可直接向纳税人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二)税务分局每年应组织力量,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地税税务登记清算报告》的质量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10%。同时税务分局应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政策辅导与解答工作,并确保有专人联系税务师事务所,以保证该项工作能平稳、正确开展。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应缴地方税、费、基金审核表(略)
  2、滞纳金计算表(略)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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