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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2]9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8
实施时间: 2002-7-8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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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8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根据《通知》规定,市区按二环以内和二环以外的已建设成为城市的区域范围为征收范围。为便于操作,现明确具体征收范围为,东南始至:甪里街至中环东路交接(含甪里街南侧东栅街道化东社区,即原东栅镇区),中环东路向南至中环南路、中环南路向西与城南路交接(包括中环南路南侧,含嘉兴秀城区东栅工业园区)城南路向南延伸至320国道(含城南路东侧),320国道向西与外环路(即三环路)交接(含苏嘉高速公路服务区)。西、北至:外环路向东方向与320国道交接。东至:320国道向西与乍王公路(即07省道)交接,乍王公路向东南方向与甪里街交接。
  今后随着城市建城区域的进一步扩大,逐步调整征收范围。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规划区范围征收。请各征管局商当地镇人民政府后以文件形式明确,公布具体的征收范围,并报市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二月十日前,下半年八月十日前)。
  三、房产税纳税期限:按原值征收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二月十日前,下半年八月十日前),按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按月缴纳(次月十日前缴纳)。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调整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按现行的政策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在建制镇征收范围内的原乡镇企业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市府办《通知》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核实征收依据,及时调整、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组织税收入库。
  附件: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嘉兴市关于调整嘉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88号
秀城、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嘉兴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公正性、严肃性,解决税负不公矛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制镇以上的行政区域均应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具体的征收范围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收范围:市区按二环以内范围和二环以外的已建设成为城市的区域范围。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按规划区范围征收。
  2、征收标准:市区范围内根据嘉兴市市区土地级别确定为三级,一级:环城河(即内环路)范围内征收标准为2.50元/平方米。二级:中环路(即二环路)内侧范围(除一级地段外的区域)征收标准为1.25元/平方米。三级: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区域,征收标准为0.80元/平方米。其它各镇(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统一征收标准为0.3元/平方米。
  二、房产税
  1、征收范围: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的,税率为每年1.2%;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三、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管办法及免征范围,按税法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修正:
本法规第二点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嘉兴市人民政府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8]1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1
实施时间: 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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