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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进[2003]20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4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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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计统征收处、进出口处、国际税务处、直属分局:
  为做好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国税进〔2003〕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
  特制定《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暂行办法(修订)》,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暂行办法(修订)》
  二○○三年七月四日
  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暂行办法(修订)
  为切实加强对“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认真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审核审批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现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国税进〔2003〕12号)及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各部门审核审批“免、抵、退”税工作职责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部门的审核、审批职责
  (一)计统征收处的主要审核职责
  1.指定窗口和人员负责办理所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和纳税申报受理工作;
  2.对生产企业每月上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审核,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两者相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数据是否一致;
  3.审核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与上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24栏“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
  4.负责生产企业税款征收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手续;根据管理部门告知的稽核情况,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注明有关情况;
  5.根据进出口处提供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征税方法:要求企业对上述情况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计算征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单独填列,同时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1栏反映);或由进出口处将审核发现的情况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补税通知单》(见附件3),按上述方法由计统征收处办理已“免、抵”税款的补税手续;
  6.在初审通过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传递给进出口处;
  7.根据进出口处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二)直属分局(国际税务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的主要审核职责
  1.定期负责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视同自产产品按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将界定情况反馈进出口处;
  2.定期对生产企业的进项凭证等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并将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进出口处;
  3.负责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时,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进出口处;
  4.在办理年终清算之前,负责布置企业填报《“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见附件4),并对企业的纳税情况及进项抵扣凭证进行检查核实,在每年3月底前将核实情况反馈给进出口处。
  (三)进出口处的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预申报,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生产企业;
  2.负责接收计统征收处签具意见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申报资料。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对应的单证凭证;
  3.负责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审核《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以及相对应的出口单证凭证的数据是否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6栏数据相一致,审核无误后签注审批意见并退还企业一联;
  4.负责生产企业收齐上报单证的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疑点进行核实与调整;
  5.负责出口退(免)税的发函和回函;负责业务培训和退(免)税政策辅导;
  6.审核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数据的计算是否正确;
  7.负责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见附件5),通知计统征收处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8.根据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计统征收处;
  9.审核生产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且无异常;
  10.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11.负责应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应退税额的统计和报表上报工作;
  12.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1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
  14.在单证审核中注重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货物是否自产、进出口经营权的取得等情况的审核,发现苗头要及时下企业稽核,对有问题企业及时移送稽查查处。
  二、办理“免、抵、退”税的操作程序
  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税程序,按上级规定的要求,市局已开发了申报软件,把复杂的报表数据钩稽关系用计算机来解决,各部门只要在申报期间核对数据,签具意见即可,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计统征收处受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企业申报软盘或网上申报、同时应报纸质报表)后,计算机自动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两者相关的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征收人员只要将电子数据与纸质报表相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具审核意见,计统征收处留存一份,其余两份即时传递给进出口处;
  (二)进出口处对经过计统征收处初审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行综合性的审核,并对上报的出口单证凭证的数据与《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6栏数据进行审核核对,并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具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等审批情况,一联退企业,一联留存;
  (三)如个别企业申报后,进出口处对其出口单证在人工审核过程中因申报错误确须调整已审批免抵退税额的,应在月底前,将错误申报删除,计统征收处也应相应删除,同时对企业重新报送的正确申报予以确认和审批;
  (四)计统征收处应会同进出口处,根据企业申报的当期“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乘退税率计算出预“免抵退”税额,扣除应退税额后统计上报预免预抵数。
  (五)计统征收处应单独设置统计台账,根据进出口处提供的调库数据登记反映“免、抵”税调库情况,并做好与国库的对账工作;对报经批准生产企业已办理“免、抵”而尚未进行调库的“免、抵”税额,计统征收处应及时报表上反映。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密切配合,堵塞漏洞,严防骗税,共同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补税通知单》
     4、《“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
相关附件: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doc    
附件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doc    
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补税通知单.doc    
附件4:“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doc    
附件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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