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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进[2003]19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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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免抵退”税的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国税进〔2003〕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推行要求,对去年制定的“免、抵、退”税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我局以前所作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1.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在申报单证时应将专用缴款书与相应的出口单证正确配单一并申报。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账。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作为记账汇率(原则上以当月1日汇率中间价作为记账汇率),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应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经退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退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罚。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
  (一)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按规定进行数据报送,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二)生产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然后再通过绍兴市国税局和杭州北大青鸟开发的“免、抵、退”税申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预审。各种数据包括: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三)生产企业根据网上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标识,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抵扣税额抵减额。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模块中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打印出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并通过网上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正式申报数据上传。
  (四)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计统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并附送当月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五)生产企业在每月7-12日将预审通过的退税单证及经计统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等纸质报表报送退税部门。
  (六)企业单证齐全正式申报时,必须按要求规范申报,财务数与单证数相一致。正式申报后,原则上不允许撤单、不允许调整数据。若单证与财务数有差异,则必须在正式申报前进行调整完毕。
  (七)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退税部门的审批结果,做好“应收出口退税”账务的调整工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账户核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及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应分别按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栏和上月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
  六、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需的资料
  (一)生产企业向计统征收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各一式三份;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经计统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计统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退税单证: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企业签章的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分包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七、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采用“购进法”计算,其金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企业应于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并自取得《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在该栏进行调整。
  3.“上期留抵税额”按照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
  4.“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即为上期转入“应收出口退税”账户的免抵退税货物的应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按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相一致。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填报;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四)申报错误数据的调整
  企业对未正式申报前的退税单证,发现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业务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八、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需要办理免税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提供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其他问题
  (一)生产企业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按“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及时入账并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对尚未入账作销售的出口货物,以及原入账作销售与实际出口有差异的,请及时在2003年6月份入账做销售,或调整好差额及“免、抵、退”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在进行2003年度单证齐全申报时,1-6月和7-12月的出口退税单证必须分别装订。1-6月单证齐全的有关数据录入总局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5.1版及原“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上报(按老办法),7-12月的出口退税单证的有关数据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并通过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上报。
  (三)已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不论当月是否发生出口业务或收齐前期单证,必须每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四)对2003年6月底前已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但需结转至2003年7月以后抵减的,需在所属期2003年7月中补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收集免抵退申报单证,在清算期内未备案或虽已备案但至次年6月30日止仍未收齐上一年度免抵退税单证的,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核对不上的,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以及已发函未收到回函且企业又未能提供举证材料的,将视同内销货物计算补税,并不再受理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7月1日以后不再受理企业上一年度的“免抵退”税申报。
  (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生产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销售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应在中标货物交付验收后的当期,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七)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章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实施意见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项目

栏次及计算

当期

本年累计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

(a)

(b)

         (c )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1

 

 

---------

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2

 

 

 

其中:单证不齐销售额

3

 

 

---------

单证齐全销售额

4

 

 

---------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5

 

---------

---------

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6=4+5

 

 

---------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7

 

 

---------

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

8

 

 

---------

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

9=1+7

 

 

---------

全部出口货物销售额

10=2+8

 

 

---------

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11

 

 

---------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之差

12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3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4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5(12>13+14则为12-13-14、否则为0)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6(如13+14>12则为13+14-12、否则为0

 

---------

---------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17

 

 

---------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8

 

---------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9

 

 

---------

免抵退税额

20(如17>18+19则为17-18-19;否则为0

 

 

---------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21(如17<18+19则为18+19-17、否则为0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22

 

---------

---------

计算奶税的期末留抵税额

23=22-15c

 

---------

---------

当期应退税额

24=(如20>23则为23否则为20

 

 

---------

当期免抵税额

25=20-24

 

 

---------

出口企业

计统征收部门审核意见

退税部门审批意见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公章)

负责人:                       (单位章)

负责人:                          (单位章)

                                                

           

                                      

注:本表一式三联,征收部门签章后退企业二联,征收部门留存一联,由企业送退税部门签章后留存一联,退企业留存一联。

 

附件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内份                                                      单位:元至角分

标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核销单号

出口商品代码

出口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销售额

征税税率

退税税率

出口销售额乘

征退税率之差

出口销售额

乘退税率

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

单证不齐标志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12×13-14

16=12×14

17

18

19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注:本表一式三联,征收部门签章后退还企业二联,征收部门留存一联,,送退税部门二联签章后退企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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