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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8]92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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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3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纳税人,统一使用总局规定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其它发票,今后不再审批用于报关代理业务的具名发票。原代理报关费和其它业务收入费统一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将代理报关费单独开具《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二、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单位按省局文件要求统一安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开票软件,各分局要协助企业做好开票软件的安装工作,同时对已安装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单位要做好其他发票清理收缴工作。
   二ОО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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