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缴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办发[2009]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29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市级公司、加油站和便利店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市级公司、加油站和便利店增值税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办理
  浙江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地市级公司和统一经营的加油站及便利店(含全资、租赁经营),应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汇总缴纳范围
  对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全资、租赁加油站和便利店(名单见附件1、2),其经营收入应纳入浙江石油分公司集中核算,其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纳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控股、承包并单独核算经营收入的加油站,因不具备浙江分石油公司集中核算的条件,不纳入浙江石油分公司汇总缴纳范围,应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系统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CTAIS2.0系统做好浙江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加油站和便利店汇总申报的维护工作。地市分公司为加油站和便利店汇总申报纳税人,加油站和便利店为被汇总申报纳税人;省公司为汇总纳税申报人,省公司直属加油站和便利店为被汇总申报纳税人。
  四、有关资料报备
  浙江石油分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加油站和便利店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和有关分支机构、加油站、便利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五、日常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加油站和便利店的户籍登记管理,对不纳入汇总缴纳的加油站和便利店应实行属地管理。浙江石油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对汇总缴纳增值税加油站和便利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82号)停止执行。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全资、租赁加油站名单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全资、租赁便利店名单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和全资、租赁加油站名单.doc    
附件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全资、租赁便利店名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 晋国税所发[200 2001/1/1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闽国税函[2002] 2002/9/2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冀国税函[2005] 2005/4/1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冀国税函[2004] 2004/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 皖国税函[2003] 2003/2/2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云国税函[2001] 2001/8/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 浙国税流[2005] 2005/12/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皖国税函[2000] 2000/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 琼国税函[2000] 20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