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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8]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0
实施时间: 2008-1-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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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文件精神,在省属出口企业、杭州市所有出口企业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除省本级、杭州市外)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出口企业仍按照现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外汇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浙国税进〔2007〕35号)文件规定进行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和管理。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严格组织实施相关电子数据加密传输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的安全、准确,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试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说明
     2.试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审说明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试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说明.doc    
附件2:试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审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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