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1]123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8
实施时间: 2001-7-1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33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在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配合下,我市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0年度市本级和原金华县共征收个人所得税3726万元,比1999年度增长54%,对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调节个人收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代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但是目前仍有部分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导办税人员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主管征收分局对扣缴义务人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监督乏力。为进一步加强代扣代缴工作,推动个人所得征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摸清家底。各征管分局要明确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责任股室、责任人,使这项工作有人负责、责任明确。要求从七月下旬开始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掌握并登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98税务登记管理模块的“登记管理”项下的“其他登记”窗口登记)每一个扣缴义务人的地址、企业编码、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或办税部门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从业人员名单等情况。对不论是公司、企业,还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定期定额征收户外),都应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为管理监督代扣代缴工作奠定基础。
  二、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为了帮助扣缴义务人熟悉有关税收法规,明确扣缴义务责任,各征管分局要结合2001年税务登记验证等工作对辖区内的扣缴义务人发送一次《扣缴义务须知》。《扣缴义务须知》以税务文书形式送达扣缴义务人,并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扣缴义务人收到后,即刻填好送达回证交主管征收分局。
  三、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为了积累资料,完整准确地掌握扣缴义务情况,便于加强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要求各征管分局在彻底清理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扣缴义务档案资料,应以扣缴义务人单位进行归集,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送达回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情况记录、扣缴义务人表彰或处罚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各征管分局应督促扣缴义务人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加强扣缴稽核工作。各直属征管分局应定期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情况进行稽核,对扣缴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发生临时性变化和发生临时性经济活动(如拍卖会、演出、交易会、有奖销售活动、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等)的扣缴义务人要及时检查,对不扣缴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和扣缴工作做得不好的以及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进行重点稽核。扣缴稽核内容包括:
  (一)扣缴义务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各项所得,尤其是要注意扣缴义务人通过各种“创收”活动取得收入(如批发零售业销售提成,业务往来中的回扣、好处费,各种手续费提成,“三产”返还给主管部门的收入,医院的点名手术费,学校的补课费、补习费等)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外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报酬,如出版单位支付的稿酬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做广告的报酬,新闻单位及其他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给个人承揽广告的回扣,演出单位或演出主办单位支付给演职人员的报酬,发行奖券单位兑付的获奖所得,集资单位、股份限公司等派发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对稽核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局稽查局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发现扣缴义务人有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等情况的来严格按照国宝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进行处理。
  六、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个别税款较少或按月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直属征管分局批准,可以实行“按月计算,年度分次缴纳”的办法。
  七、认真做好扣缴辅导培训工作。各直属征管分局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对扣缴义务要经常宣讲税法和税收政策,对其办税人员要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和培训,解答疑难问题,使其能熟练掌握扣缴税款和申报程序,准确计算应扣缴的税款,正确命脉扣缴报告表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在2001年10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市局在适当时候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 福州市地方税务 2016/10/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渝地税发[2005] 2005/12/3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 闽政办[2006]25 2006/12/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津地税所[2005] 2005/12/27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及高管人员个 赣地税函[2009] 2009/8/1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1999] 1999/5/2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 深地税发[2012] 2012/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退休职工反聘取得收入计征 桂地税函[2001] 2001/3/22
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20/7/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 粤地税发[2001] 20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