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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进[2008]4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6
实施时间: 2008-3-6
失效时间: 2013-6-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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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口企业: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5号)的文件精神,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单证申报要求
  (一)外贸企业的退(免)税单证,按出口日期分年度进行装订、申报;
  (二)属于六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上报的退税单证中涉及2008年度又涉及以前年度的,应将以前年度的单证装订在前(同时附外汇核销单),2008年度的单证装订在后(不需附外汇核销单),同时在跨年度单证之间用A4纸进行分隔。
  六类企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的企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三)在进行出口退税网上正式申报时,六类企业请选择“单证齐全”,其他企业请选择“核销单不齐”进行操作。
  (四)六类企业如果没有核销单信息或核销单逾期核销,在正式申报时将提示企业不允许上报该单证。
  三、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要求
  (一)六类企业在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中将“分类管理代码”改为“C”。
  (二)在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出口明细数据时,若单证未收齐,“出口报关单号”、“外汇核销单号”、“代理证明号”应为空,同时“单证不齐标志”应为“BH”。
  (三)在申报系统中对前期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冲减时一律按单证不齐进行操作,具体为:先在“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对前期错误数据进行红字冲减,并按单证不齐处理(即“单证不齐标志”为“BH”);然后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录入正确的数据,并按单证齐全处理(即“单证不齐标志”为空)。
  四、核销单数据录入要求
  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认真录入并核对核销单数据,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避免因核销单号码录入错误造成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现象。
  五、外汇核销单核销期限
  出口企业核销单核销期限为自报关出口之日起六类企业90天,其他企业180天(外汇管理局自动核销节假日也开通,所以到期期限为节假日的不作顺延),逾期未核销的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的,可在退(免)税单证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并在预计收汇日期内到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核销。
  六、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处理
  外汇管理局定期将外汇核销电子数据传输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自动与退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销。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附件:试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审说明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试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审说明
  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对2008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的核销报审,可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报告表发送至外汇管理局,由外汇管理局审核电子信息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并于次日将已核销信息反馈至企业,出口企业无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供纸质核销单证。
  二、下列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企业仍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纸质单证。
  (一)凡涉及补录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或出口收汇数据信息(核销专用联)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仍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出口企业完成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后,应及时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出口收汇核销纸质单证。
  (二)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差额备查、退赔外汇、双超佣金支付、远期收汇备案、境外收汇过户等出口收汇核销特殊业务,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三)结汇“关注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报审,仍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相关电子信息并与纸质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核销。
  三、注意事项
  (一)出口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进行核销报告时,应注意纸质单证数据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再向外汇管理局报审,无纸质单证对应的电子数据不得用于核销报审。
  (二)用于抵扣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需按有关规定由外汇管理局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三)已在外汇管理局开通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企业,如因报审的出口与收汇差额超过5%审核未予通过,企业需即向外汇管理局电话报告该核销报审批次号,由外汇管理局进行人工审核。
  (四)出口企业进行批次核销报告时,可按外汇管理局审核方式不同将2008年1月1日以前出口的单证与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单证分开报告。
  (五)如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数据提取出错或提取数据缺失,请及时与当地外汇管理局联系。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6-4
实施时间: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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