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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3]1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3
实施时间: 2003-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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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省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对我市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如下:
  一、对各征管局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征管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指定一位局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将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有关人员,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不但要全面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而且还要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结合各项税费的年度结算工作,对纳税人2002年度应缴、已缴地方税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的范围
  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是各类查帐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1、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3、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个人)。
  三、对汇算清缴企业上报资料的时间要求
  1、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按财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准确进行盈亏核算,并在2003年2月15日前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2002年度的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2003年2月15日后,纳税人因会计年度报表审计等原因,影响当年应税所得额的,应在2003年4月10日前办理补申报手续。在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在2003年1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2003年1月30日后,纳税人因会计年度报表审计等原因,影响当年应税所得额的,应在2003年3月10日前办理补申报手续。在3月31日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损失,由纳税人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4、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根据《地方税、费、基金减免政策及审批规程》要求,在2003年1月31日前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逾期上报,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5、要求在2002年度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必须在2003年1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主管地税征管局审批,同时还需提供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认定证明或地税稽查处理决定书等资料。
  6、纳税人的其他报批事项,也必须在2003年1月31日前办妥报批手续。
  四、有关政策问题
  1、纳税人2002年度向非金融机构(包括内部集资、个人借款)的借款利息支出,在6.39%年利率幅度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应全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2002年度我市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限额为每月人均960元,即纳税人可以在月人均计税工资不高于960元的限额内按实列支。经地税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按当年结算同意的工资总额按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
  3、2002年度校办企业可继续享受浙地税二[1999]28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非工业校办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
  4、单位或个人上缴给政府医保部门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5、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超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6、超过摊销年限的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其应摊未摊的金额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7号文件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以上的税后剩余利润,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2000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剩余利润,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分配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剩余利润是指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余额。
  8、工业企业开展“买一赠一”等促销活动,外购用于促销的商品成本,允许税前扣除。
  9、省地税局浙地税二[1998]268号、浙地税二[1999]222号文件分别规定的“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转制后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在应缴税款1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的优惠政策,2002年继续执行。
  10、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和个人,原则上不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的财产损失、经营亏损等也不得税前扣除。
  11、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但用于对外投资的,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12、在改制、改组过程中用提留(抵扣)净资产方式处理买断职工工龄支出的企业,其买断职工工龄支出不得再按金市地税政[2001]187号文件规定申请分期税前扣除。
  13、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实行全行业核定征收的办法。对市区的社会中介机构,各征管局可以依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开展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其中确实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
  14、单位及个人向市慈善总会的捐赠(款),按金地税政[2002]137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
  15、要求享受金地税政[2000]258号文件规定的“劳服企业、安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计算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比例时,其企业原从业人员当年平均人数不得少于上年平均人数。
  16、酒店、宾馆等单位将所属的饮食、美容美发等经营项目对外承包,如承包方为个人,又不再另行办理工商登记的,发包方应将取得的发包收入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承包人应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7、企业为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一次性发放并存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住房补贴,经地税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税前扣除。
  18、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通讯费现金补贴、住房、公务用车等补贴,均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应全额计入工资总额,并按对工资扣除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五、对未按规定汇算清缴纳税人及代理人的违章处罚规定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由各征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税前弥补亏损、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等申报手续,而自行减免或税前弥补、扣除的,地税机关一律作偷税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罚。
  3、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缴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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