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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流[2009]159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4
实施时间: 2009-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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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抵扣”)管理,既确保增值税转型政策贯彻到位,又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增值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措施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和时间界限
  (一)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下同)实际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的除不动产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所称建筑物是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附件1)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附件1)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加强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备查管理
  (一)纳税人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固定资产名称必须与固定资产实物名称一致,纳税人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规范名称,为实物贴上标签,并建立《固定资产抵扣备查台帐》(附件2),以备税务机关的实地查验、核对。
  (二)纳税人当月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申报当月月底前将抵扣凭证复印件及购货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资料报送要求由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加强固定资产抵扣日常监控
  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抵扣日常监控,监控内容包括:
  (一)审核票据填写内容。对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抵扣凭证,重点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属于抵扣范围,是否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时间与购货验收时间、安装(竣工)时间是否匹配等。
  (二)查验固定资产实物。对单笔金额较大或者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要深入企业查看实物,调查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了解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进行核对。
  (三)掌握资金流向。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购入资金流向有疑问的,应查验原始凭据,审核其是否按规定付款,资金流向、金额是否与销售方及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物相匹配。
  (四)加强固定资产后续监控管理。对纳税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监控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等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匹配,防止虚假投入。同时,对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定期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账簿,核查固定资产实物,及时掌握企业固定资产在关联企业、跨地区总、分支机构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税款的流失。
  四、开展一次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核查
  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在2009年12月底前对本辖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进行一次核查:
  (一)核查主要对象:
  1.所属1-8月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税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纳税人。(名单详见市局FTP:流转税处-固定资产抵扣核查企业名单)
  2.所属1-8月固定资产申报抵扣存在明显异常及疑点的纳税人。
  (二)核查重点内容:
  1.核实是否按规定的时间界限申报抵扣。是否将2009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不属抵扣范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是否将实际发生在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下同)以前而发票开具在此时间之后的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
  2.审核2009年1月1日以后固定资产红字发票的开具情况,逐票查明原因,核实是否存在为了抵扣税款而将原已发生、开具的发票进行冲票,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重点是核实其真实性。
  3.审核进口固定资产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同时,是否取得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两者记载的纳税时间、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相符。
  4.核实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真实性和关联性。
  5.核实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如购进水泥、钢材用于不动产、职工食堂、员工宿舍的建造或装修,购进机器设备、工器具用于对外租赁等是否进行了抵扣。
  6.核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核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4%征收率减半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否遵守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7.结合纳税人实际,核实其它各类应核实的疑点。
  核实、核查可采取重点核对购货合同、资产实物、付款入帐、存放地点以及取得的运输发票等方式,检查增值税扣税凭证与上述凭证、实物之间记载的时间、金额是否相符,内容(种类、规格)是否相符,相关性逻辑审核是否相符。凡发现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固定资产入帐处理或已实际安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何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均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发现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符合政策规定申报抵扣税款的,要按照政策规定责令纳税人及时纠正;涉及弄虚作假偷骗税款的,要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抵扣核查工作,并作为今年增值税税种管理和税源监控的一项主要任务加以落实。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在2010年1月10日前通过FTP向市局流转税处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核实统计表》(附件3),对核查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3-29
实施时间:20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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