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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国税所[2009]4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6
实施时间: 2009-3-6
失效时间: 2012-3-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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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思想,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和范围
  汇算清缴的对象为绍兴市区由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包括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十四类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在绍兴市区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为“汇缴成员企业”)。上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应依法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本通知所称“汇缴成员企业”具体是指在绍兴市区的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十四类企业所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8〕16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不属汇算清缴范围,不需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就地监管需要报送的资料和要求另行规定。
  二、汇算清缴申报时间要求
  (一)纳税人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向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和相关资料。
  (二)市级汇缴成员企业应在上级汇缴企业规定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期限10日前,向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报送全市汇总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盖章后上报上级汇缴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反馈单》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当年度汇总纳税资格,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汇算清缴方法和程序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自行如实、正确计算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负责年度申报期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年度申报结束后的审核、评估和检查工作。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一)汇算清缴期间,我局将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辅导会、绍兴国税网站(http://www.sxssat.gov.cn/)、咨询电话(12366)等各种方式了解、咨询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规定,查询、下载相关的表单、资料等。
  (二)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和备案的税前扣除、减免税事项,应在2009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申请资料,报送市国税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逾期不再受理。企业财产损失(及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具体报送资料及要求在新规定明确之前内、外资企业暂按原规定执行;减免税事项具体报送资料及要求见附件2。
  (三)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确定年度应补、退税额,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持经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原件)到市国税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所得税手续。
  (六)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对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将组织力量对有关企业进行重点审核、评估和检查。经审核、评估和检查查补的税款按规定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暂延续原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各类涉税附列资料和其他资料。汇算清缴具体需要报送的资料见附件1。
  (二)纳税人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代理申报的,应当由中介机构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代理报告,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及相关资料或说明报送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纳税人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经济鉴证证明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鉴证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应当反映对该事项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计算过程和会计事实等情况,以及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的鉴定或鉴证意见、结论等内容。
  (四)代理报告、鉴证证明等应附中介机构和鉴证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必须依法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
     2.减免税事项具体报送资料及要求(附《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适用居民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填表说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核定征收企业)及填表说明(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表说明(略)
     7.汇算清缴其他有关表单式样
  二○○九年三月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doc    
附件2:减免税事项具体报送资料及要求.doc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xls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doc    
附件7:汇算清缴其他有关表单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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