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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2005年4-5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47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5
实施时间: 2005-9-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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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2005年4-5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14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顺德糖厂有限公司2005年4—5月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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