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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地税政[2000]163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4
实施时间: 2000-10-1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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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为认真贯彻执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扶持优势工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金政发[2000]67号),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省政府及省级以上财政、税收部门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金政发[2000]6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优势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费,对超过上年同类同档企业平均地方财政贡献率的部分,由市政府以财政支出方式给企业予以扶持。
  三、根据金政[1997]2号文件第二条:“做大企业所得税以96年实际上交数为基数,每年环比递增5%,超过部分实行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及补充生产经营资金”的规定,停止原超收部分“以支抵收”的做法,严格执行金政[1997]2号文件规定,全额征收,财政返还。
  四、各征管分局应近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加大征管力度,抓紧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减税、免税、缓税、不征不退的税款清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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