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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温国税流[2007]7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29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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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符合财税〔1997〕97号文件规定有关连锁经营企业的条件,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店、门店应分别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在汇总纳税申请获得批准之后,门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将门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调整为与总店同一类别的一般纳税人。
  三、总店与所属各门店及各门店之间调拨商品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销售发票,调拨商品必须记录凭证台帐‚以便备查。
  四、省内跨市(地)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店设在县(市)的企业应由总店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其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转报省局审批;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后,增加新的连锁经营门店的,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其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出具《连锁经营企业予以汇总缴纳增值税证明》,由总店向新增门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备案。减少连锁经营门店的‚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出具《连锁经营企业不予汇总缴纳增值税证明》。
  总店设在市区的企业应由总店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其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上报市局,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后,增加新的连锁经营门店的,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其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出具《连锁经营企业予以汇总缴纳增值税证明》,由总店向新增门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备案。减少连锁经营门店的‚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出具《连锁经营企业不予汇总缴纳增值税证明》。
  五、市(地)内跨县(市、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应由总店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批。市局将批准文件和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名单同时抄送省局和省财政厅备案。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后,增加新的连锁经营门店的,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其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出具《连锁经营企业予以汇总缴纳增值税证明》,由总店向新增门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备案。减少连锁经营门店的‚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出具《连锁经营企业不予汇总缴纳增值税证明》。增减连锁经营门店的,由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向市局报送增减连锁经营门店名单备案。
  六、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应填写《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见附件3),附送总、门店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协议、微机管理软件说明材料、总门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开户资料说明等材料。经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将批准文书报门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备案。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录入“汇总纳税”文书,门店据此可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总店所在地家税务局应加强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的日常管理。
  七、连锁经营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问题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执行,增值税入库级次问题按照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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